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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民融合深度發展需要有效率的融資機制
為了深度發展軍民融合,必須建立有效率的融資機制,這是由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現狀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決定的。
我國軍工產業是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長期以來一直依靠國家財政和政府投資作為主要資金來源。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結構面臨轉型。在這種情況下,GDP高速增長的發展模式難以為繼,以財政資金為主支持軍工產業發展模式也必須轉型。軍工產業以軍民融合為依托,通過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進入統一的軍民融合市場,通過市場配置資金需求是大勢所趨。為了幫助軍工產業順利地進入市場,建立有效率的融資機制是關鍵。
我們知道,現代市場經濟結構是由三個市場組成的一個有機體。它們分別是產品市場、要素市場和金融市場。過去,我國軍工產業一直處在這三個市場之外,自成一體,要素、產品與資金的配置全部由國家包辦。軍民融合的深度發展,就是通過改制把軍工企業改造成真正的市場主體,以市場主體的身份進入要素市場、產品市場和金融市場,在統一的市場經濟結構中參與競爭,配置資源,提高生產效率,更好地服務于國防建設和國民經濟發展。
為了便利軍工企業進入三個市場,有效率的融資機制是關鍵。只有建立起有效率的融資機制,軍工企業才能獲得有效率的融資,用融得的資金購買生產要素,組織生產和技術研發,并到產品市場交換,獲得利潤。更重要的是,現代金融市場上的融資機制不僅給軍工企業提供融資,而且通過融資交易模式的設計,參與其治理并提升其治理水平,以便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使用風險。
所以,有效率的融資機制不僅便利軍工產業進入組成我國市場經濟結構的三個市場,使之真正融入我國社會經濟建設,而且有助于進一步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標準約束軍工企業,完善其治理機制,從宏觀到微觀實現軍民融合的深度發展。
我國當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軍民融合融資機制
正如前文所述,我國過去一直依靠財政補貼和政府資助的形式發展軍工產業。在發展市場經濟和推進軍民融合的背景下,為了引入市場融資機制,我國一直在探索和完善軍民融合的融資機制。比如,很多地方成立了專門面向軍民融合的銀行貸款服務。但是,這種傳統的債權融資模式顯然難以滿足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制度需求。
為了探索更有效率的軍民融合融資機制,2017年4月,科技部與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聯合發布《“十三五”科技軍民融合發展專項規劃》,其中第12條提出探索科技軍民融合金融服務模式。比如,“促進各類金融機構推出面向科技軍民融合的金融服務與產品,開展科技軍民融合金融服務模式創新試點”“引導金融機構、社會資本參與軍民科技協同創新,建立從實驗研究、中試到生產的全過程、多元化和差異性的科技軍民融合融資模式”。
2017年底,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推動國防科技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意見》,提出拓展軍民融合發展投融資渠道,設立國家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產業投資基金,鼓勵支持地方政府、符合條件的機構根據自身發展實際設立相關產業投資基金,重點推動軍工高技術產業發展。
顯然,以上國務院及各部委發布的文件只具有宣示、鼓勵、督促的作用。在我國當前的法律框架下,社會資本通過金融市場進入軍民融合產業尚缺乏清晰和明確的規則指引,這也是我國當前軍民融合難以深度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法律如何為軍民融合創造有效率的融資機制?
當前,《軍民融合促進法》已經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類立法規劃。顯然,融資法律應該成為軍民融合促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建立有效率的融資機制,立法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完善監管,便利交易。基于這個基本原則,立法可以在我國當前的金融法律框架下,結合軍民融合的特點,為社會資本進入軍民融合領域提供明確的法律指引。
具體地,立法在完善監管的基礎上,鼓勵社會資本在融資交易模式設計、金融產品開發等方面與軍工企業、民營企業以及軍民融合企業充分談判,在不違反立法的強制性規定的基礎上,設計出有效率的融資模式,通過金融創新,滿足不同情境下的融資需求。
也就是說,立法應該以國防公共利益為基礎,設定明確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強制性規定。在此基礎上,立法給當事人談判留下充分的空間,鼓勵當事人通過談判設計最有效率的融資機制。比如,社會資本參與軍工企業融資后,因為改變了企業的產權結構,將發生所有權與控制權的配置、風險與成本的分擔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問題,立法可以根據軍民融合的國家政策以及公共利益,對這些問題進行原則性規定。當事人不能違背涉及公共利益的原則性規定,但是,可以在不違反立法的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在具體的融資交易中進行談判,通過談判達成最有效的制度安排。這種立法模式有助于鼓勵當事人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基礎上,充分運用金融產品的契約性特質,開發出有效率的融資模式。
根據以上立法指導思想,在軍民融合融資中,當事人完全可以對混合證券、雙重股權制度、SPV制度和VIE結構等既有的創新型融資模式進行變通和再創新,開發出軍民融合創新融資產品。比如,對于混合所有制的軍民融合公司來說,某些軍品的生產與民品的生產在保密性、成本、風險等方面可能會有差異,這樣,軍民融合公司與提高融資的社會資本之間在生產決策權和收益權的配置上會有沖突:社會資本希望以最小的風險實現最大的收益,軍民融合公司既要考慮收益,又要考慮滿足國防利益。此時,為了平衡雙方的沖突,就可以開發出累積可轉換優先股等金融產品。讓投資人在特定產品開發項目中持有累積可轉換優先股,以便在收益分配上向其傾斜,平衡其在軍民開發生產的決策權上做出的犧牲。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金融交易本質上就是契約安排,而且金融交易的天然特性就是創新。所以,盡管我國軍民融合促進法尚未出臺,即使在當前沒有明確立法的情況下,那些進入軍民融合領域投資的金融機構也可以在當前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下,通過合理的交易結構設計,最大限度地發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設計出既安全又有效率的融資交易。
(作者為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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