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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意定監護,讓晚年多一種選擇、多一種保障

上海85歲的殘疾老人孫伯,喪偶,無兒無女,雖然有一個養女,但關系不親。而在孫伯意外得到600萬元拆遷款之后,養女居然騙孫伯去做了行為能力鑒定,結果孫伯一度被鑒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傳統法律上說,孫伯的監護人就是其養女,但是孫伯更想讓和自己關系親密的侄女做監護人,為自己養老送終。
之后,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了這起案件,這也是全國首例法定監護與意定監護相沖突的監護變更案。最后老人選定了侄女作為自己的監護人,保住了自己的拆遷款,也讓自己的晚年有了更穩定的保障。
隨著老齡化時代的到來,以及更多的“丁克”家庭出現,一些新問題日益突出:子女在海外,老人要動手術,誰來簽字?子女患有自閉癥之類嚴重的身心疾病,父母年老之后,誰來當監護人?老人生前由鄰居或者其他非親屬照顧,承諾百年之后房產由照顧者繼承,怎么能讓雙方都吃上定心丸?
《民法典》里的意定監護、遺贈扶養協議、遺產管理人等新的法律機制,將為公民提供更周到的安排,真正發揮法治的固根本、穩預期的作用,特別是為老年人撐起一把法治之傘。
傳統的監護制度更加強調血親、婚姻關系,容易忽略現代社會里人際關系、生活場景的復雜性。事實上,很多老年人平時得到了不是親人勝似親人者的幫助、照顧,而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反而未必能幫得上忙、擔得起責,可能是子女遠在海外,可能是兄弟姐妹之間老死不相往來。讓原先法律上的無名無分的人,和老人構建真實的權利義務關系,就非常重要,要讓他們可以依法為老人承擔監護責任:小到手術簽字,大到養老送終。
相比法定監護,意定監護超越了血緣、婚姻關系,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意愿,通過一紙文書指定任何信任者做監護人。所以,意定監護被稱為“余生的新出路”,也是法律最大程度上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信賴誰,就可以指定誰作為意定監護人;誰對自己好,就可以通過遺贈扶養協議,將財產交給誰。
這解決了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有權利,而無責任;真正的照顧者有責任,而無權利的尷尬問題。比如,之前轟動一時的“上海老人贈房產給水果攤主案”中,老人生前和關系良好的水果攤主劉先生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將房產贈予劉先生,劉先生也為老先生養老送終。但是老人的“近親屬”卻想不通:為什么要把財產送給“外人”?甚至提起了訴訟。之后,法院依法判決遺贈扶養協議有效,把房產判給了劉先生。
意定監護、遺贈扶養協議等新興民事法律機制,真正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在傳統血親、配偶關系之外,構建了新型監護責任,讓當事人(特別是老人)有更可靠的保障。這也是中國法律制度更好服務群眾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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