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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陳羽凡被責令社區戒毒3年,不限制自由但仍具強制性

歌手陳羽凡吸毒事件有了最近進展。據新京報12月4日報道:陳羽凡被石景山警方責令接受社區戒毒三年。“社區戒毒決定書”顯示,查明陳濤(陳羽凡)于2018年11月24日零時許,在其家中以“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責令違法行為人接受社區戒毒三年,從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
提到“社區戒毒”這個詞,大家肯定都不陌生。但同時,估計各位也會一頭霧水:對于社區戒毒,除了知道不用限制人身自由,其他的還真不太明白是咋回事兒!為什么有的吸毒者是社區戒毒,而有的吸毒者是強制隔離戒毒呢?除了警方要求的戒毒,吸毒者自愿戒毒又該如何操作呢?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一一解決這些疑問↓
社區戒毒,不限制人身自由但仍具有強制性
我國《禁毒法》規定,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根據我國《戒毒條例》的規定,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的人員須在規定時間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后,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會與他們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明確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社區戒毒人員要履行社區戒毒協議、定期接受檢測,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
只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社區戒毒人員會在不影響工作、學習和正常生產生活的狀態下完成戒毒過程。
強制隔離戒毒,2年失去人身自由
強制隔離戒毒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戒毒人員要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進行戒毒治療。根據《禁毒法》的規定,吸毒成癮人員出現以下幾種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3.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一般情況下,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對于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走向康復和幸福
根據《戒毒條例》的規定,社區康復在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執行,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復場所中執行。
在此期間,社區康復人員不僅可以得到工作人員的心理治療,還可以獲得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以及就學、就業、就醫援助。如果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則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自愿戒毒,可免受處罰
走錯了路,及時止錯,重獲新生。《禁毒法》明確,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戒毒條例》則規定,對自愿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知識多一點:吸毒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單純吸毒不觸犯刑法,但應受行政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據此規定,陳羽凡就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原標題: 陳羽凡被責令社區戒毒3年 對于社區戒毒你真的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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