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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為盾 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撐起法律“保護傘”
近日,松桃法院發出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筑起“隔離墻”,為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安全撐起法律“保護傘”。
基本情況
申請人何某與被申請人楊某系夫妻關系,今年3月份因何某拒絕與楊某發生性關系,楊某便對何某實施家暴,并揚言殺害何某及孩子,何某因害怕當即進行報警,并前往醫院進行檢查。4月8日,何某因無法忍受家庭暴力行為向本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申請。
松桃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申請人的陳述、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派出所受案回執等可以認定申請人遭受到了家庭暴力。申請人何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松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楊某對申請人何某和二孩子實施威脅、辱罵、毆打等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楊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何某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楊某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何某及其相關近親屬。并告知被申請人楊某如違反上述禁令,本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況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將該人身安全保護令發給當事人所在社區及派出所,協同相關部門共同為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安全護航。
法官有話說
家,是生活的港灣,是愛的搖籃。莫要輕易打碎這份美好,將自己和家人陷入深淵。同時提醒廣大群眾:遭遇家庭暴力時,請于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p>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的請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p>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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