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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審判】巡回法庭 打卡四中
“任何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p>
“良知能分辨善惡,多傾聽內心的聲音。”
“要將守法律底線,致良知用在日常學習生活中,不斷反思,不斷進步?!?/p>
這是松桃四中法治副校長、松桃法院執行局長田應召在法治課上送給每一位同學的三句話,并收獲一陣掌聲。
近日,松桃法院巡回法庭到松桃四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當庭以被告人龍某喜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龍某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龍某喜從被告人龍某輝處得知被害人大龍在和與其妻子小田在外一同打工期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因此對大龍懷恨在心。2011年7月20日,龍某喜得知大龍在松桃苗族自治縣某鎮街上趕場,便聯系龍某輝,并與之商量一起教訓(傷害)大龍,隨后其從家中拿了兩把殺豬刀,一把拿給龍某輝,一把留給自己,二人在一小學附近處找到大龍,龍某喜便用殺豬刀將大龍右上臂砍傷,大龍逃跑后,二人持刀追攆大龍至某副食批發部,龍某喜進入該店面后在店內樓梯口處,用殺豬刀將大龍四肢及背部砍傷,龍某輝則在該店門口處持刀揮舞不讓人進入勸架及幫助大龍,在龍某喜將大龍被砍倒在樓梯上后,龍某喜、龍某輝逃走。經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大龍右上臂、右膝關節、左踝關節所受損傷均屬重傷;四肢余損傷屬輕傷;右腰背部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2023年12月14日、2023年12月16日公安機關先后將龍某喜、龍某輝抓獲到案,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2024年4月11日,被告人龍某喜、龍某輝與被害人大龍達成賠償協議,龍某喜于當日部分賠償大龍,龍某輝于當日全部賠償完畢,二被告人均取得大龍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龍某喜、被告人龍某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使他人三處重傷、一處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龍某喜、龍某輝系共同故意犯罪,龍某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龍某輝起次要作用,是從犯。龍某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綜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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