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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最多跑一次”是一場“用戶端”改革

如今“最多跑一次”又迎來了地方立法的支撐。11月30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經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多跑一次”既是政府內部的改革要求,也是對公民、企業的全面賦權,對健康營商環境做出莊嚴的、可驗證的承諾。其實,“最多跑一次”這五個字已出現在今年全國人大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這可以看作是中國中央層面的改革部署,也落實到了地方機構改革當中。
從抽象的“放管服”改革、簡政放權改革,轉向用戶導向、用戶激勵的“最多跑一次改革”,不僅需要各個行政部門交出權力清單、亮明行政流程,還需要改革在跨部門層次上做更大的推動。如果跨部門銜接不好,各個部門各自為政的改革,很難達到“最多跑一次”的效果。所以行政改革凸顯了“用戶導向”,有了這么一個接地氣的名字,以群眾辦事方便不方便、企業營商環境便捷不便捷為最終評價標準。
像購置新房后辦理不動產交易登記、為新生兒上戶口等,看似“一個動作”的行政辦公,其實業務牽涉到多個部門的協作。所以,這次改革從老百姓的視角,把跨部門辦理事項作為“一件事”進行梳理,編寫包括審批事項名稱、需要提交申請材料、辦事流程、審批程序等在內的“一件事”。
之前,杭州市桐廬縣是浙江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先行先試地區。但是進一步的改革還是需要得到法律法規的支撐。要使處于前互聯網時代、前“最多跑一次”時代的法律,在實踐中獲得“跑一次”的用戶體驗,就必須在改革實踐和法律之間做出平滑過渡。
比如,現行《公司法》及相關法律對于公司設立登記規定,主體需要到市場管理、稅務、銀行、公安(公章管理)、社保等不同部門辦理業務,但事實上不少地方的行政改革已經將事務性登記集納到了“行政服務中心”。但因為“行政服務中心”缺乏法律地位,就可能導致法律風險,所以這次浙江的《規定》明確了“行政服務中心”法律,及時用法規補缺補漏。類似的“改革先行,法規鋪路”,在這次浙江地方立法中還有不少,包括規定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商事登記便利制度、標準地制度等。同時,《規定》第46條還為改革過程中所出現的失誤特設了容錯免責機制。
再多的改革措施還得落實到群眾的“獲得感”上,“最多跑一次”正是中國簡政放權改革在“用戶端”的全面升級,這必然需要法律、地方法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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