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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拍賣后原房主惡意毀壞砸地板,被拘留15天并賠償3萬元
房屋被司法拍賣后,原房主不配合執行甚至故意損壞。近日,江蘇無錫宜興市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故意損壞拍賣房屋的被執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對買家賠償3萬元的處罰。無錫中院日前在微信公眾號上公布了該案例。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注意到,2019年,鄭雷(化名)因資金周轉困難,以名下房屋作抵押向銀行貸款。因未按期償還貸款,銀行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鄭某償還銀行借款59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鄭雷仍未履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法院依法查封了鄭某名下房屋,同步啟動評估拍賣程序。
2023年10月,買受人楊先生以78萬余元的價格拍得此房,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事后,被執行人鄭雷向法院提出,希望暫緩交房,待其找到新住處后將自行騰空。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法官征求買受人楊先生意見,同意給予鄭雷延遲一個月的交房期。
2023年12月,執行法官接到買受人楊先生的電話,他發現房屋已經遭到嚴重破壞。法官隨即組織人員前往查看,發現屋內的地板、吊頂、門框等固定裝飾損壞,便立即對現場進行了取證。
執行法官隨后將鄭雷傳喚至法院,詢問其相關情況,他主動承認是因自己生意失利,悔恨不已,對著已不屬于自己的房屋一通發泄。法院認為,被執行人鄭雷藐視法律權威,惡意損壞房屋,依法對他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處罰決定。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協商以3萬元賠償楊先生遭受的損失。
法院表示,執行案件中涉案房屋拍賣成交后的騰退、交付問題,既是司法處置的最后一環,也是最為關鍵的一環。被執行人有義務配合司法機關妥善保管好其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損毀被執行財產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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