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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非法捕殺洞庭湖小天鵝案二審維持原判,14人獲刑

中新社岳陽11月27日電 27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汪積平等14人非法捕殺洞庭湖小天鵝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汪積平等14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岳陽市湘陰縣橫嶺湖省級自然保護區(qū)(洞庭湖濕地重要組成部分)捕獵小天鵝52只。他們分別負責槍擊、撿拾、出售小天鵝,李自平等6人明知小天鵝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仍非法出售或收購。
今年9月18日,湘陰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汪積平等8人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被判處十一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李自平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肖伏元等5人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被判處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同時責令汪積平等7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停止侵害,共同賠償造成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替代性方式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費用等共計16萬余元人民幣,在相應損失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張東風為從犯不當,量刑畸輕,向岳陽中院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張平輝、汪積平、劉玉兵分別以定罪不當、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劉玉兵對民事部分判決的責任承擔方式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中,合議庭聽取了抗訴機關抗訴意見、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張東風的供述、辯解。抗訴機關、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等均充分發(fā)表了意見。
岳陽中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量汪積平等14人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等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如上判決。
(原題為《湖南非法捕殺洞庭湖小天鵝案二審維持原判 14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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