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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下春日里的第一粒法治種子
都說春雨貴如油,春日里的陽光變得難得。2024年3月14日,下了兩天的雨卻在今天放晴了,松桃法院巡回法庭到松桃智華六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為即將走出高中校門的高三學生上一堂不一樣的法治課。
案情概要
2023年11月10日,被告人孫某某為獲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向他人提供自己的一張中國郵政銀行卡、一張中國農業銀行卡、一張中國建設銀行卡用于網絡違法犯罪轉賬。在受害人將被騙資金轉入上述銀行卡后,孫某某應他人安排通過取現的方式將錢款全部交給他人,孫某某從中獲利2100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孫某某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有償向他人提供銀行卡用于接收、轉移違法犯罪所得的錢款,并聽從他人安排到銀行柜臺將轉入其銀行卡內的違法犯罪所得錢款取現后交給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當庭以被告人孫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違法所得2100元及作案工具華為牌手機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作案工具銀行卡三張依法予以銷毀。
庭審結束,審判長對全體學生說到:今天,我們在松桃智華六中公開開庭審理由松桃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孫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希望所有參加旁聽的同學能夠聽懂,明白相關的法律,知曉什么是違法、犯罪,銀行卡、支付寶、身份證等屬于自己的私人物品,不要輕易借給其他人或者身邊的親朋好友,也不要出售。你們即將離開學校,走進大學,即將成為成年人,一定要加強自身的學習,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識,規范自己的行為,做一個對社會負責、對自己負責的公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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