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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隆鼻后發現假體“貨不對板”,醫美公司被判“退一賠三”
女子到醫美公司做隆鼻等手術后感到不適,檢查發現鼻部假體“貨不對板”,認為醫美公司構成欺詐,向法院提起訴訟。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日前公布這起因醫療美容引發的糾紛,判決醫美公司“退一賠三”,退賠計34萬元。
李某是某藝術學院學生,被某醫美公司宣傳吸引,該公司自稱有亞洲領先的面部年輕化專家和國際知名美容醫師。2020年8月,李某開始向該公司咨詢并接受美容服務,幾個月里進行了瘦肩、瘦臉注射和多次面部整形手術,如下頜線提升、面部填充、雙下巴消除、下巴膨體、鼻部修復等。
不久,李某因鼻部假體移位感到不適,檢查發現,其所用的鼻部假體并非如醫美公司承諾的進口品牌,而是質量低劣的硅膠材料。她進一步調查了解到,某醫美公司使用的產品均為無品牌、無生產商、無合格證明的“三無產品”,且在沒有全麻手術資質的情況下對李某進行全麻手術,認為構成欺詐,向法院起訴,要求退還接受服務的費用并按三倍賠償。
被告辯稱,其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均經李某明確同意,且相關服務均由持合法執業資質的醫生和護士提供。李某所接受的所有治療和手術符合行業標準,醫療產品均合格,不存在欺詐。
法院查明,李某在某醫美公司接受多項美容服務,包括注射和手術,共計消費金額為125120元。某醫美公司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范圍包括美容外科及美容皮膚科。醫美公司使用未經李某明確同意的“三無產品”,在沒有相應資質的情況下進行手術。該醫美公司僅具有美容外科項目中的部分資質,在未告知李某的情況下實施了超出資質范圍的手術,其行為構成欺詐。
法院表示,出于美化外觀的初衷在營業性醫療美容機構進行鼻部整形美容手術,有較強的生活消費目的,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的定義,應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范疇。醫療美容服務提供者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據此主張“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為此,判決醫美公司退還相關費用8.5萬元,賠償2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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