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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企業應收賬款訴訟,七個“暗坑”將為執行回款埋下隱患
作者:江蘇澤執律師事務所-曾文庭
目前,隨著我國房地產、建筑行業的持續發展下行,以鋼材、混凝土、鋼管為主的建材企業也深受影響,建材企業應收賬款回款難的情況迅速增加。
因此,如何盡快解決應收帳款回款難的問題,將成為建材企業未來幾年的重點工作之一。
通過與500多家建材企業客戶的深入交流,以及在代理這些客戶的疑難執行案件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很多客戶在前期訴訟階段就存在很多失誤決策,為后期的執行埋下諸多隱患。
對此,我們結合執行辦案實踐,總結了建材企業應收賬款訴訟應特別避免的七個“暗坑”。

一、錯過最佳起訴時機
1、失誤決策
很多建材企業為了與施工單位保持長期合作關系,與施工單位拉不下面子,僅通過電話、面談、發函等非訴方式催款,遲遲未啟動訴訟程序,導致錯過最佳訴訟回款時機。
2、埋下的“暗坑”
當建材企業催收失敗后啟動訴訟時,施工單位可能已被大量的訴訟纏身,再也無力支付所有供應商的應付款,陷入經營困境。
3、澤執的建議
作為建材企業的法務或律師,應時刻關注以下兩種情況,一旦發現異常,應立即啟動訴訟程序:
?施工單位的涉訴情況及涉執行、失信等情況
當發現施工單位涉訴、涉執行、涉失信等案件量劇增時,說明該施工單位正在被大量的債權人同時追索債權。
此時施工單位的資金風險、經營風險正在與日俱增。建材企業的法務或律師,必須立即啟動對施工單位的訴訟程序。
?本項目開發商資信及經營情況
當開發商開始顯露出資金鏈斷裂的跡象時,必須立即啟動訴訟程序。
如錯過起訴的最佳時機,則可能出現一步慢,步步慢的狀況,未來執行回款也將變得困難重重。
二、在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訴訟
1、失誤決策
我們代理的執行案件中,很多建材企業客戶在訴訟階段都選擇在施工單位所在地法院起訴。
他們在起訴時忽略了一個關鍵點,即很多施工單位在當地都是納稅大戶,所以在立案、保全、執行階段可能會面臨地方保護政策,對執行回款產生不利影響。
并且,一旦施工單位在當地發生大批量案件,建材企業的個案大概率將停滯不前。即使找到專業的執行律師介入提供財產線索,也將大概率面臨提供的財產線索被其他案件一同瓜分殆盡的情況。
鑒于以上情況,有些律師會考慮選擇被執行人財產(股權、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執行。
但我們在執行辦案中發現,財產所在地法院通常對這類案件關注度不高,很多時候直接口頭答復不予受理,并且不出具任何文書。
即便經過與財產所在地法院長時間的溝通協調,甚至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成功立案,也將錯失最佳的執行時機。
2、埋下的“暗坑”
失去執行法院的執行優勢。
3、澤執的建議
建材企業在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盡量避免約定在施工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條款。
或可約定,原告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作為相對公平合理的管轄條款。
三、僅起訴施工單位一方主體
1、失誤決策
大部分建材企業在啟動應收賬款訴訟時往往依據買賣合同的簽署主體系施工單位,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僅起訴施工單位一方主體,要求施工單位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
一旦施工單位經營陷入困難,案件也將面臨執行難的困境。
在實踐中,如果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的工程順利通過竣工驗收。在此期間,開發商也未收到施工單位的其他債權人的執行法院發出的凍結債權所涉執行文書的情形下,開發商付款主體依然是施工單位。
在此情形下,建材企業僅向施工單位起訴主張付款后,后期執行也會相對比較順利,這是比較理想的情況。
事實上,絕大多數施工單位都存在掛靠、內部承包、轉包、違法分包等情況。
一旦施工單位經營陷入困難,并且,開發商又面臨諸多執行法院發出協助凍結債權的執行文書時,與施工單位存在掛靠、內部承包、轉包、違法分包等關系的實際施工人則往往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直接起訴開發商,要求開發商向其直接支付工程款。或者,要求開發商在欠付工程款范圍承擔付款責任。
當然,實踐中,還存在一部分施工單位將債權轉讓給實際施工人,由實際施工人行使債權追索權的情形。
2、埋下的“暗坑”
不論以上哪種情形,施工單位對工程結算款享有的權利已經由實際施工人行使,工程結算款的實際權利也極有可能被判歸實際施工人享有。
此時,建材企業將會因為此前僅起訴施工單位,無法要求實際施工人一并承擔責任,而錯過實際施工人在獲得工程結算款時,依法參與追償實際施工人的機會。
3、澤執的建議
建材企業在起訴時應盡可能考慮到后期的執行問題,多起訴幾個主體。
依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盡可能把開發商、施工單位、實際施工人一并起訴,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起訴時未足額主張利息損失
1、失誤決策
很多建材企業的判決書中關于利息主張的訴請差異非常大。
有僅主張LPR的,有主張4倍LPR的,有主張LPR130%的,有主張LPR150%的。
有主張利息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也有主張利息計算至清償之日止的。
2、埋下的“暗坑”
如利息主張請求不充分,將直接影響到未來實際受償金額。
3、澤執的建議
建材企業應盡可能在前期訂立買賣合同時即約定明確:按最高可獲得法院支持的4倍LPR支付逾期付款損失,以便起訴時有充分的合同依據。
如果確因各種商務原因無法約定,也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第4款規定,按LPR150%向被告主張逾期付款損失。
五、起訴時未申請財產保全
1、失誤決策
有些建材企業在起訴時,或因不愿支付保險公司擔保費,或因不重視財產保全,或因顧問律師未及時提醒等原因,未在起訴階段同時向法院申請對被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2、埋下的“暗坑”
有些疑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被告)的銀行賬戶已被N輪凍結,有價值的財產已被N輪查封,案件執行程序注定走向“終本”。
3、澤執的建議
建材企業在啟動應收賬款訴訟時務必申請財產保全。
同時,向法院盡可能提供更多有價值的財產線索,并跟蹤好法院具體保全措施的詳細情況,以便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占據有利的查、凍順位。
六、財產保全階段出現重大遺漏
1、失誤決策
很多建材企業向法院申請對被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會忽略很多事項。
比如未向法院提交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申請,也未向法院主動申請凍結原項目(建材企業供貨項目)的第三方債權。
再比如,僅向法院提供了施工單位發票上的基本戶或者付款賬戶,之后,便被動等待法院告知保全結果。
此外,大部分建材企業的代理律師也不會刨根究底地要求法院提供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過程中涉及的反饋文件。
因此,也就無法掌握法院實際凍結了哪些銀行賬戶,以及銀行賬戶的余額、凍結順位等具體情況。
這就導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經常發生某些銀行賬戶未凍結,但賬戶內流水卻頻繁交易;凍結順位由輪候變首封;凍結時賬戶內無余額,之后足額凍結等情況。
2、埋下的“暗坑”
財產保全措施的疏忽極有可能由于信息差而錯過執行完畢的機會。
如通過法院凍結賬戶足額保全成功,則皆大歡喜。
如未保全到任何有效財產或未足額保全,則基本認命。
如未及時凍結原項目債權,則也將失去凍結順序排名靠前的優勢順位,極有可能被其他債權人搶走優勢順位。
3、澤執的建議
建材企業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除了提供已知的銀行賬戶,還需向法院提交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申請,以及向法院提交凍結原項目債權的申請書。
同時,要求法院提供實施財產保全措施的全部反饋文件。
七、調解書的簽訂存在缺陷
1、失誤決策
建材企業與被告達成民事調解時,往往容易發生以下情形:
約定的付款期限跨度太長
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或者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標準過低
過早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2、埋下的“暗坑”
付款期限跨度過長,被告的經營情況在此期間可能會嚴重惡化,如果當期付款期限未到,也不符合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將錯失最佳執行時機;
如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或約定過低,則被告的違約成本太低,極有可能違反調解書約定不付款,并且,建材企業也將產生較大的利息損失;
過早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將導致后期申請強制執行時,原有保全的財產很可能已被轉移、隱匿,或被其他債權人優先控制了,對執行回款造成巨大的障礙。
3、澤執的建議
?盡可能選擇一次性付清,或者付款期限跨度較短的分期付款;
?盡可能約定較高的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標準;
?未完全履行完畢前盡可能不解除或少解除對被告的財產保全措施。
本文系我們在與部分建材企業客戶深入交流后總結出的建材企業應收賬款訴訟可能會存在的七個潛在風險。
在全面性、客觀性上也許會有未盡之處,我們希望本文能給建材企業決策者、法務及代理律師帶來些許啟發和幫助。
注:本文僅代表澤執團隊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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