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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監獄原副監獄長李正貴受賄、徇私舞弊案宣判,獲刑五年
近日,襄州區人民法院對恩施監獄原副監獄長李正貴進行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李正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李正貴受賄所得的贓款人民幣四十一萬六千九百五十九元、法國雷諾科雷傲越野車一輛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200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李正貴在擔任湖北省恩施監獄黨委委員、副監獄長和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及監獄調動等工作中,為監獄服刑人員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服刑人員親友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9.2759萬元。
服刑人員劉某、張某原犯罪行系持槍嚴重暴力犯罪,并致一人死亡,被武漢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李正貴接受劉某朋友的宴請和賄賂,批準劉某獲得行政獎勵,并在其主持恩施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會議和參加監獄長辦公會時,同意對劉某提請減刑,致劉某多次減刑并被假釋,累計減刑6年。 同時,在明知張某不符合假釋條件的情況下,仍為張某提請假釋。
襄州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正貴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在監獄服刑罪犯的調動、減刑、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等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服刑人員親友賄賂69.2759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
利用其司法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違法報請減刑、假釋,其行為構成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
被告人李正貴犯有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揭發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如實供述受賄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贓款全部被追繳,對其所犯受賄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題為《恩施監獄原副監獄長李正貴受賄、徇私舞弊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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