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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的森林:植樹造林的歷史經驗
直到1890年,中國的木材仍以國內供應為主。長江流域的木材來源地主要是江西、湖南和貴州。珠江三角洲的下游則從西江上游的高地吸納木材。浙江沿海和蘇南地區還從福建海運木材作為補充,但規模較小。在這些跨省的木材流動中,主要的木種是杉木,其次是松木。華北地區,特別是直隸一帶,通過大運河從長江的貿易體系中獲得木材,但黃河流域的建筑材料主要是磚、土(如黃土高原的窯洞)。東北地區的原始森林基本未受影響,輸出的木材也很少。但這種基本結構在19世紀末開始發生變化。
從1890年到1937年,整個木材市場的結構發生了重大的調整。由于新興工業對木材的需求激增,長江木材貿易體系經歷了幾個繁榮期,但在這個飽經動蕩的時代一直也飽受河運停滯的困擾,最終相當大的市場份額最終都讓位于新的木材供應來源。在中國、日本和俄羅斯的利益角逐中,中國東北的伐木業崛起,其很大一部分產品通過海運到達天津,供華東地區消費。來自福建和浙江南部的木材,也通過海運在新興大都市上海和內陸地區占據市場。隨著跨太平洋運輸的成本大幅降低,機器加工的優質洋木開始流入中國。來自美洲大陸太平洋西北地區的花旗松(Douglas fir,拉丁學名Pseudotsuga menziesii,在中國俗稱“華旗松”或“洋松”)席卷了新興通商口岸的建材市場。
在此期間,南京國產木材的年交易額約為400萬至500萬兩,與我們估計的18世紀下半葉的水平相當。較小的木材(圓圍1—1.8尺,即胸高直徑0.3—0.6尺,龍泉碼中的“分碼”和“小錢碼”)來自湖南和江西,其中西湖木的價格高于東湖木和西木。圓圍超過1.8尺的木材(中錢碼、大錢碼、七八九碼和單兩碼)大多來自西湖木。木材市場的木材在傳統上以“分碼”和“小錢碼”為主。湖南和江西木材的價差在清亡后逐漸縮小,當時來自湖北的大治幫商人充當日本三菱和三井財團的買辦,帶著充足的資本進軍清水江流域,積極增加木材產量,使得西湖木的價格下跌。這破壞了種植和采伐之間的長期平衡,并導致了該地區的一輪過早采伐。西湖大木的價格上漲較為平穩。在洋木開始涌入之前,國內杉木貿易出現過一段繁榮期,杉木被用以建造新的通商口岸和鋪設鐵路枕木。20世紀20年代,由于現代的城市規劃在中國方興未艾,加上提倡國貨運動的興盛,政府采購了許多國產木材用于鋪設路燈燈桿、電報電線以及水利設施和高層建筑的樁基。
與此同時,從20世紀初開始,來自進口木材的競爭開始加劇。進口木材總值在19世紀90年代還徘徊在100萬兩左右,到1910年卻已翻了五番,與南京國產木材的年營業額相當。在接下來的十年里,盡管每年的波動更大,但木材進口總值繼續飆升,在1920年達到了歷史最高的1200萬兩。花旗松材質優良,并已經鋸成各種尺寸的木料,這使得它很快占據通商口岸的木材市場,并將未經加工的國產原木擠出市場。盡管福州、上海和溫州的一些國內商人在20世紀20年代開始建造機械鋸木廠,并在加工木材市場占有一定份額,但他們無法徹底改變整個格局。

1918年杭州的木材市場和運河(出自《流動的森林》)
1928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這再次刺激了南京這個傳統木材市場中心短暫的繁榮。但很快,木材市場就受到全球性經濟大蕭條和長江特大洪水的不利影響。20世紀30年代,隨之而來的政治事變和軍事沖突進一步加劇了長江木材貿易體系的解體。在國民黨“圍剿”期間,通往西南的交通經常被封鎖,江西的商品輸出也被完全切斷。在1937年日本全面侵華前夕,長江流域傳統的木材貿易網絡已近衰敗,并在全面抗戰期間完全停滯。人們可能會想,森林是否會因為市場對國內木材需求的減弱而重新生長。但是,由于國內木材供給主要來自人工林而非天然林,木材需求的下降主要意味著木材專業化生產的利潤減少。更普遍的是,區域間市場的解體促使以前的植木人改種谷物以維持生計,這進一步導致森林面積的縮減。抗戰勝利后,官僚資本化、國有化和集體化體制的相繼出現,使森林管理和木材分配的基本面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比較環境史視野下的中國再植林業
當學者們開始從“長時段”(longue durée)視角研究中國近三千年的環境史時,最引人注目的即是生態系統的可持續性問題。歷史學家伊懋可提出的“三千年的不可持續增長”的論斷,將中國的國家、人口和經濟發展描繪成一場緩慢而生的災難,“對自然基礎結構造成不可逆的損害甚至破壞”。對中國環境史的整體性研究勾勒出一幅全貌,即那些在生產力或軍事上帶來短期優勢的舉措使得國家和社會陷入一種需要持續警惕長期生態退化和生態系統恢復力受損的局面。中國的環境格局緩慢而穩定地向以人類活動為主導的(anthropogenic)生態發展,這與其他的大型農業—商業文明有廣泛的可比性,其特殊性更多地在于相對規模而非總體結構。
《流動的森林》所探討的再植林業與世界歷史上森林向農田和牧場轉變的普遍模式比起來,看似格格不入,但它仍然是人為管理和改變自然環境的一個組成部分。只是在這一案例中所選的“作物”不是水稻、玉米或茶葉,而是林木。雖然杉木確實是華南的一種原生植物,但生物學家懷疑,目前觀察到的該屬類的廣泛分布可能不是自然出現的,而是幾個世紀以來人類選擇的結果。有些生態和地貌是可以自我維持的,比如天然雨林;有些生態和地貌只有在人類持續和適當的維系下才能可持續發展,如稻田、梯田、堤防、運河和大壩。世界環境史可以簡化為前者向后者的轉換。在當前的人類世時代,我們已然無法回到所謂的“自然狀態”,人類社會能夠企及的唯一一種可持續性需要謹慎且有效的管理:防止人造生態因人類對自然的疏忽、過度開發和過度改變而造成不可逆的生態破壞;以合理的成本進行有效的維護,這里的成本不僅指直接的貨幣支出,還指相關各方必須作出的妥協。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的再植林業是可持續管理的寶貴經驗。
與其他人造生態一樣,木材種植也需要維護。要避免不可持續地砍伐行為的發生,什么才是長久維系私營管理的條件?一個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是維護財產的確權和規范資源獲取的能力。在帝制晚期,山林土地所有權的確權依靠書面證據,如契約合同、家譜和墳地清丈圖等,所有這些與證人的證詞一起,被認為是法庭上的合法證據。然而,產權安全性本身并不足以說服山主在眾多選項中選擇木材種植,而其中一些選擇會造成更嚴重的生態后果。
《流動的森林》進一步探討了私營森林管理如何能夠長期維持其盈利性、靈活性和可持續性。木材種植的周轉期長達數十年之久,這嚴重阻礙了家庭的資金周轉,也常被引作推動國有林業和公共規劃的原因。在長江中下游地區,這個問題不那么突出,因為諸如宗族族產等經濟實體成為林地主要的所有人。“法人化”的宗族組織的結構持久、投資時限長,這使得它們非常適合生產性林業。宗族的成員享有土地的股權,而無需將林地分割成單獨的小塊。這一股份制度最先出現在明代,但當時的股份原則上不可出售,且木材種植的利潤主要留用于宗族活動。隨著時間的推移,股份的交易越來越多,它變得更像是個體家庭的私產。在清代,類似的股份持有和交易在西南地區也開始出現。但西南地區幾乎沒有強大的宗族勢力,因此那里的股份不是由宗族把持,而是由個人持有,可由多個子嗣承繼,并可轉讓給非親族的買家,從而形成一種與早期公司功能類似的林地股權結構。本書比較了徽州和黔東的案例,這兩個地區的造林技術和契約實踐顯著相似,這表明江西和徽州商人向西南進軍以擴大其供應網絡時,可能將長江中下游地區的技術和知識帶到了當時的邊疆。

1930年江西境內長江上的木排(出自《流動的森林》)
將中國與世界其他地區相比,情況又如何呢?在整個歐亞大陸,從日本、朝鮮到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國,國有林業的發展與早期現代國家的崛起及其確保軍事木材供應的需求密切相關。18世紀晚期,普魯士和薩克森的“科學林業”的發明進一步確立了國家在現代林業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并將森林的行政化管理提高到新的水平。為了盡可能多地提供材積一致的木材,森林被抽象成復雜的圖表,從多樣的原始林轉變為單一種植、樹齡均勻、嚴密網格化的種植園。這種做法后來成為法國、英國、英屬印度、美國、日本等地森林管理的基礎,并為世界上其他的殖民地和立志于現代化的國家所效仿。科學林業思想和實踐的核心是幾個金科玉律般的假設:專業機構比未經訓練且自私自利的農民更適合設計和指導林業的發展;協調一致的公共規劃對于解決自由放任生產方式中常見的無計劃和透支資源等問題是不可或缺的;科學方法必須成為制定環境規劃的基礎。
這些“現代派”環境思想理論想不到的是,在帝制中國晚期放任自由的私有產權制度背景下,以自我利益為本的家庭利用代際傳播的造林技術,實現了相當規模的植樹造林。這些私營木材種植林在后來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時期的命運卻提供了一個反例。與農田的情況類似,20世紀50年代的社會主義集體化將之前的私有林地收歸集體所有。但是,集體所有和經營的水平在人民公社、生產大隊(高級合作社)、生產小組(初級合作社)等層面反復橫跳。1956年至1980年間,有關森林權屬的政策多次變化,使人們擔心產權安全,并導致過度開發和不愿投資。
在數次產權歸屬轉移將近時,出現了幾輪恐慌性砍伐,使得因工業化影響而發生的森林退化在這一時期進一步加劇。進入20世紀80年代,隨著農業改革的發展,集體林地的使用權重新被家庭承包,盡管具體措施因不同地區和土地類型而異。然而,針對產權和收益在集體和家庭之間分配的政策變化仍然會導致不安全感和過度砍伐,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才恢復穩定。有趣的是,一些官員和學者擔心家庭經營會使森林分散化且提高管理成本,他們因而呼吁政府推行股份制。與帝制晚期的先例相似,股份制并不在物理上分割林地,而是向村民分發帶有紅利的林地股份。在國家林業局或木材公司的指示下建立的股份制,似乎只是以前集體管理的一種變相形式;相比之下,農民自發興起的股份制吸引了更多人的參與,并表現出更強的可持續性和成功的可能。特別是在中國南方,這些實踐的歷史悠久,它們的復興和對現代框架的調適展示了地方的制度韌性,以及在官方政策中吸納(而不是取代)地方自主倡議的重要性。
從這些歷史經驗來看,核心問題并不僅僅是公共、共有或私有產權中哪一種產權制度最適于森林保護或人工造林—歷史表明,任何制度都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關鍵在于,制度的各個具體層面是否能夠協調一致,以確保林地用益與維持森林植被的更普遍利益相一致。宏觀層面的因素和政策設計總是要在實踐中不斷篩選、協調和修正。地方的制度細則是在不斷適應生態和社會條件的基礎上形成的,它反過來又塑造了人類的動機和行為,這是森林利用和環境維護的核心。
市場:一把雙刃劍
木材的市場需求一直被認為是導致天然林枯竭的主要因素,這無可厚非。因此,當今大多數國家的林業法規都包括對林木(即使不是國有的)采伐和銷售的限制也就不足為奇了。它們遵循一個簡單的邏輯:消耗越少,就會有越多的樹木屹立不倒。這樣的規定可能有助于保護殘存的天然林,但在中國這樣的社會卻可能適得其反,因為可持續林業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新木材種植園的建立。近幾十年的歷史經驗驗證了這一點。從20世紀80年代的改革開始,以家庭為基礎的森林管理重新回歸。盡管林地的權屬發生了變化,使家庭有了更多的自主權和靈活性,但木材的采伐和銷售仍有嚴格限制,包括采伐許可、采伐配額、運輸許可以及國有木材公司的壟斷。相比之下,對家庭農田或宅基地周圍的非用材樹木,農民享有的權利幾乎沒有什么限制。自然地,農民更熱衷于種植果樹而不是用材樹。
雖然這些對木材采伐和銷售的規定旨在保護現存的林木,但還可以考慮到農民需要更自主地決定采伐、銷售、抵押并從種植木材中獲利,而穩定可靠的利潤對人工種植木材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正如社會科學家劉大昌所強調的那樣:“需要區分對現有天然林的監管和對人工種植林的監管,因為它們在保護和生產的相對重要性上有所不同。只有充分享有對林木的完全權利才能有效地鼓勵農民在森林產量低的土地上種植更多的樹木。”這不是簡單地呼吁森林全面“私有化”—私有化遠非上一代學者和決策者所認為的靈丹妙藥,而是仔細考慮如何將構成抽象“產權”概念的權利集合(控制、收益、抵押、分割、轉讓等權利)劃分和分配給不同的實體,以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繁榮的理想結果。
成也市場,敗也市場,這需要一種微妙的平衡,將市場對稀缺資源的需求轉化為對森林管理長期投資的經濟激勵。在這方面,市場在帝制晚期的木材生產和供應體系中的作用頗具啟發,盡管它絕不是一個可以照搬的理想模式。從山主、栽手到伐夫、筏工,從流動商人到牙行和零售商,供應鏈上的不同參與者群體都可以進入區域間木材貿易體系而獲利。國家退出了直接的資源管理和市場控制,而是依靠間接手段來采買物資并監督市場活動。各級官府都利用貿易來獲取木材和稅收,但它們既沒有過度干預市場運作,也沒有最大限度地榨取木材供應。這些貿易制度和各級正式或非正式的合同執行平臺提供了解決爭端、鼓勵誠信交易的路徑。該系統的可持續性在于樹木、木材、人員、資本的平穩循環。對這一循環的任何環節的阻礙,無論是運輸路線受阻,還是金融危機侵蝕了商人的流動資金,最終都會影響到何時砍伐和是否重新種植的決定。
盡管事實證明,整個貿易體系對商業周期的正常干擾以及偶爾發生的自然或金融危機具有相當強的承受力,但它依然面臨兩方面的最終挑戰。首先是總體生態的長期惡化,特別是對區域間交流的重要脈絡—水利系統—的不斷干擾。商業化造林只是社會和人口變化的宏觀力量中的一個小方面。它無法補救無限制的開墾填湖對自然生態和水系所造成的損害。國家即使有意控制過度開墾,也是力不從心,對湖泊水系的維護往往疏于管理。生態水系已被人類活動所改變,需要不斷的干預才能維系它正常的運轉,而在政治危機和財政困難的時期,這些問題只會雪上加霜。這些市場無法解決的問題只會變得更糟,亟待強制性權力的干預。
第二個挑戰是市場體系的結構性變化使得木材貿易的利潤無法流向木材種植者。市場和林業之間的密切聯系在20世紀初顯現出來,當時對國內木材需求的下降和區域間聯系的解體并沒有帶來森林的再生,而是迫使木材種植林地轉變為其他作物的種植區。接下來,國有木材公司企圖壟斷市場,它們在20世紀40年代占據主導,是國民政府在抗戰期間的物資動員活動之一。但這種壟斷不僅侵占了私人木材商人的空間(由于日本的占領,他們已經失去了在華東的傳統市場),還通過剝奪當地木材種植者的決定權和議價權,擾亂了木材種植行業。社會主義時代完成了國家計劃分配和集體化對開放市場和個體農戶的取代,但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又部分恢復到家庭經營。
如果說這段歷史對可持續資源管理有什么寶貴的前車之鑒的話,那可能就是讓人認識到,公共力量最好是與現有的制度和實踐相調適,而不是企圖從零開始發明全新的制度。帝制晚期的國家過于放任自流,現代國家自然是更強力的管理者,但增強的監管能力不應取代已經運作良好的制度。為了解決市場和個體種植者面臨的一些問題,調整是必要的。一些精心設計的扶持和限制措施可能是加強體系韌性的好工具。在適當的制度和行政支持下,根植于帝制中國晚期的林業實踐,包括對市場激勵的靈活反應、通過股份制度形成的自發組織,以及解決小沖突的低成本且高效的方法,都是對當今資源保護和再生有用的遺產。
(本文選摘自《流動的森林 : 一部清代市場經濟史》,張萌著,史可鑒譯,上海人民出版社·光啟書局2024年2月出版,經授權澎湃新聞轉載,小標題為編者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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