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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發文支持國企開展核心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干持股試點
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科研人員不將論文指標作為職稱評定的限制性條件;允許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獲得成果轉化獎勵;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開展經營管理者、核心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干持股試點;逐步提高個人智力勞務報酬、稿費和版稅等付酬標準……
11月15日,浙江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信公眾號“浙江發布”刊發了浙江省《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全文。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發現,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文件基礎上,浙江的15條實施意見在提高科研人員收入,擴大高校、科研所薪酬分配自主權,允許科研人員兼職取酬,完善國有企業科研人員激勵機制,落實創新創業財稅激勵政策等方面做了進一步細化和推進。
如在激勵政策上,《實施意見》規定,非上市公司獎勵本公司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而授予的股權獎勵,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非營利性高校和科研機構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有科技型企業則可采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激勵方式。如按不超過近3年稅后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的15%,以股權獎勵方式獎勵在本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術人員;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開展經營管理者、核心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干持股試點,鼓勵項目負責人、骨干員工出資參與企業創新項目投資,形成收益共享、風險共擔機制。
《實施意見》允許科研人員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兼職按規定獲取的合法報酬原則上歸個人所有;在兼職單位的工作表現和業績作為參加本單位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據。
在科研成果轉化獎勵方面,《實施意見》稱,擔任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從事科技活動的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職務人員,作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者,可按規定獲得現金獎勵,擔任其他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可獲得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同時,高校、科研院可按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規定對作出重要貢獻的科研人員給予一定比例的權屬份額。
《實施意見》還提出,將修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推進咨詢類、服務類研究項目經費按合同約定管理使用。逐步提高個人智力勞務報酬、稿費和版稅等付酬標準。探索實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后期資助和事后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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