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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無效,虧損責任如何承擔?
一、案例概述
小東和小楠經人介紹認識,小楠委托小東進行投資理財。小楠分兩次向小東轉賬投資款共95萬元,小東以自己的名義在境外平臺開設賬戶,將這筆投資款用于購買外匯并投資黃金。投資兩年期間,小東多次向小楠支付收益,共計20.9萬余元。但后來,小東在境外平臺的投資賬戶爆倉,小楠虧損了74萬余元。小楠將小東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自己的本金。

投資理財糾紛
二、案例分析
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的性質
本案涉及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在民間委托理財合同中,委托人將自己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進行投資理財,受托人按照約定進行投資操作,并承擔相應的風險。
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的有效性
本案中,小楠和小東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外匯投資交易是違法的。由于雙方未經批準從事外匯投資交易,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因此雙方的合同無效。

李邁律師團隊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虧損責任的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小楠作為投資者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而小東作為受托人,投資賬戶由他實際控制使用,虧損也由他操作所致,因此對資金虧損存在較大過錯。因此,一審法院酌定小東與小楠按照70%、30%的比例承擔責任,小東賠償小楠投資款51.8萬余元。

投資理財合同糾紛
三、案例結論
本案涉及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由于雙方未經批準從事外匯投資交易,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因此雙方的合同無效。在虧損責任的承擔上,一審法院認為小楠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而小東對資金虧損存在較大過錯。因此,一審法院酌定雙方按照70%、30%的比例承擔責任,判決小東賠償小楠投資款51.8萬余元。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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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提示
法官提醒廣大投資者要理性投資,正確認識投資風險,了解投資信息,選擇正規合法、有資質的投資機構或個人進行理財。同時也要注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要從事非法投資活動。在簽訂民間委托理財合同時,要認真審查對方的資質和信譽情況,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投資方式和風險承擔等重要事項。在投資過程中要保持警惕,及時關注市場動態和對方的操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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