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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可期|當人工智能成為創作者,版權屬于誰?

2023年12月,一則關于人工智能與新聞道德的事件震動了媒體界。阿雷納出版集團(Arena Group)——這個擁有《體育畫報》和《男性雜志》等標志性雜志的媒體巨頭,突然宣布解雇其首席執行官羅斯·萊文索恩(Ross Levinsohn)以及另外兩名高管。
這一決定的背后,是《體育畫報》發表了一系列商業文章,這些文章不僅由人工智能撰寫,并配有人工智能生成的頭像。除了解雇上述三位高管之外,集團還同時辭退了總法律顧問朱莉·芬斯特(Julie Fenster)。《體育畫報》網站也迅速刪除了所有由這些虛構作者撰寫的文章。
這一事件在社交媒體上引起了熱烈討論,引發了人們對人工智能在新聞制作中角色和道德界限的深刻反思。一些網友將此次事件與德國某雜志曾用人工智能偽造賽車傳奇人物舒馬赫的“專訪”相提并論,并感嘆“這一幕似曾相識”。
毋庸置疑,以ChatGPT、文心一言、訊飛星火等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AI)正在為新聞業的效率與變革帶來各種機會。例如,新聞聚合網站BuzzFeed發布由AI作答的測試欄目quizzes,宣布將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來撰寫測試類文章,減少對人類編輯的依賴。同樣,美聯社建立了專門的人工智能和新聞自動化部門;《華盛頓郵報》成立了跨部門AI協同機制,包括戰略決策團隊AI Task Force和執行團隊AI Hub。英國《金融時報》甚至創設了新的職位,任命了一名人工智能編輯。
這些行動不僅為新聞工作者提供了高效的工具,也為新聞機構帶來了額外的資源和創新的可能性。然而,也引發了關于新聞質量和真實性的專業問題。批評者指出,這種做法可能會損害向公眾提供資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模糊了人類和機器自動生成新聞之間的界限。對于像以深度分析和專業洞察著稱的《華爾街日報》等金融媒體而言,使用AI生成的內容更是可能會引起對財經報道質量和可信度的擔憂。
首先,關于AI創作的內容是否能構成法律上的文字作品或具有著作權的作品,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明確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認定是否構成文字作品的考察要件包括:1)是否具有可復制性;2)是否以文字形式表示;3)是否具有獨創性。目前,關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最大爭議點在于:這些內容是否具備獨創性?
2023年11月,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人工智能生成圖片(AI繪畫圖片)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這是中國首例涉及“AI文生圖”著作權的案例。案件庭審曾在央視和多個平臺直播,累計吸引了約17萬網友觀看,引發了公眾對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與著作權之間關系的廣泛討論。
案件其實并不復雜,原告李某某提出:2023年2月24日,其使用開源軟件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了一幅夢幻少女圖片,并將其命名為《春風送來了溫柔》發布在小紅書App上。而被告百家號賬號“我是云開日出”在2023年3月2日發布了名為《三月的愛情,在桃花里》的文章,配圖使用了該圖片,并剪裁掉了原告的署名水印。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道歉及賠償損失。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原告在生成這幅圖片的過程中,進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這包括設計人物的呈現方式、選擇輸入的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參數以及最終選定符合預期的圖片等。因此,法院認定該圖片體現了原告的智力投入,符合“智力成果”的要件。
重要的是,法院指出現階段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備自由意志,不能作為法律上的主體。人們使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圖片時,本質上是人利用工具進行創作。在整個創作過程中,進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這一判決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解釋,明確了在現階段人工智能創作過程中人的作用和責任。同時,這個案例對于未來相關法律解釋和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塑造內容的權利歸屬問題,是當下知識產權領域面臨的新挑戰。
這一挑戰,在2023年8月美國聯邦地區法官貝利爾?豪威爾(Beryl A. Howell)的裁決中得到了體現。豪威爾法官駁回了AI企業家斯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對美國版權局的訴訟。裁定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藝術作品不受版權保護,并強調“人類創作是有效版權主張的重要組成部分”。
塞勒此前申請版權保護的作品為《最近通往天堂的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這是由其AI系統Creativity Machines創作的。他主張,人工智能應該有資格成為創作者,“如果人工智能符合作者身份的標準,那么AI系統的所有者應被視為版權的真正所有者”。但他的申請遭到版權局拒絕。
豪威爾法官并不認同塞勒的論述。她在其裁決中指出,即使人類創造力是通過新工具或新媒體實現的,人類創作者的身份仍然是版權保護的基本要求,是版權能力的核心。她強調,版權法從未授予“沒有任何人類指導”的作品版權。
豪威爾法官還援引了過去的“猴子自拍版權案”來支撐她的判決。2011年,英國戶外攝影師斯萊特在印尼北蘇拉維西國家公園參觀時,相機被一只黑獼猴奪去,并拍下了自己的照片。這張獼猴的自拍照隨即被全球多家媒體瘋轉。
然而,包括維基百科在內的好多機構卻拒絕支付版權費。他們稱,這是由動物拍攝的照片,因此,這張照片的版權根本就不屬于萊斯特。同時,美國一家動物保護組織還狀告斯萊特,侵犯了這只猴子的照片版權。2017年9月6日,美國地方法院法官威廉·奧瑞克表示,盡管美國國會已經擴大了動物保護法的范圍,但并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動物可以擁有版權。為此,舊金山法院2017年作出判決,稱版權保護不適用于猴子,明確了版權法中的“人類創作者”要求。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目前的法律框架仍然堅持將版權歸屬于人類個體。即便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在日益普及,其權利歸屬問題仍然是一個需要進一步探討和解決的復雜議題。
在探討生成式人工智能與知識產權的關系時,我們發現2023年下半年,針對AI訓練數據的訴訟案件明顯增多。這些案件集中在指控人工智能企業非法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作為訓練數據,從而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
2023年6月底,作家Mona Awad和Paul Tremblay向舊金山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指控ChatGPT非法利用他們的書籍作為大型語言模型的訓練數據。緊隨其后的7月10日,喜劇演員兼作家薩拉·西爾弗曼(Sarah Silverman)和其他兩位作者針對OpenAI的ChatGPT及Meta的Llama提起侵犯著作權訴訟,指控這些公司的大語言模型使用了他們未經授權的作品。到了9月8日,普利茲獎得主邁克爾·夏邦(Michael Chabon)、劇作家黃哲倫(David Henry Hwang)等多位美國作家也對OpenAI提起了類似的訴訟。
這些訴訟引起了美國作家協會(The Authors Guild)的關注。該組織于2023年7月向Alphabet、OpenAI、Meta和微軟等AI企業發表公開信,要求在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數據訓練人工智能時,必須獲得作者同意,并給予適當補償。這封信得到了超過1萬名作家的聯署支持。
圖片創作類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也遇到類似的困境。蓋蒂圖片社(Getty Images)以侵犯版權和商標保護權的名義,在倫敦高等法院對Stability AI提起訴訟。他們認為Stability AI非法復制和處理了數百萬受版權保護的圖像,以訓練其Stable Diffusion模型。此外,許多藝術家也提起了類似的訴訟,認為AI使用他們的作品作為訓練素材,侵犯了他們的知識產權。
這些案例表明,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發展和應用,知識產權領域面臨著新的挑戰和變革。現有的法律框架在處理AI生成內容的版權問題上顯得力不從心,迫切需要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
盡管關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新聞和寫作領域應用所引發的知識產權爭議日益加劇,也有相反的看法和理論支持AI創作的合法性和創新性。
一些法律專家和律師認為,當人工智能在訓練過程中使用原有圖像時,這種行為可以被視為二次創作。軟件通過降噪和視覺重構的過程,并不是簡單的復制,而是在創造新的表達方式,應被視為衍生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帶來的新表達方式賦予了原始作品新的意義。因此,當原版權作品的性質已經改變時,這種轉化作品就可能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不再構成侵權。
在國際范圍內,一些國家如以色列、日本、英國等已經開始制定更加寬松的法律,以適應資料探勘(Text and DataMining, TDM)的需要。這種國際法律差異引起了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著作權學者帕姆·塞繆爾森(Pam Samuelson)教授的擔憂。她指出,不同國家在人工智能訓練規范上的差異可能導致“創新套利”(Innovation Arbitrage)現象的出現,即人工智能公司和從業者可能會選擇在對人工智能訓練規范較寬松的國家開展業務。
這場圍繞人工智能與知識產權的辯論,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對人類創造力和技術革新的一次深刻探討。一方面,有關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侵犯版權的訴訟不斷增加,反映了創作者和版權持有者的擔憂。另一方面,支持認可人工智能作品合法性的觀點和法律解釋同樣在增長,加之不同國家法律環境的多樣性,使得這一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在這個由算法和人類智慧共同編織的藝術世界里,尋找到一個明確的答案是困難的。我們所面對的,可能不是非黑即白的單一答案,而是一幅由多種灰色調構成的復雜而多元的畫面。
(作者胡逸,一個喜歡暢想未來的大數據工作者。“未來可期”是胡逸在澎湃科技開設的獨家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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