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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江湖|離婚也要廣而告之:私事影響公司價值 ?
2024年1月11日,上市公司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近日收到了公司第二大股東金先生的通知,原因是金先生和他的愛人王女士已經通過協議方式辦理了解除婚姻關系的手續。
金先生此前持有公司總額34645705股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8.56%;因為此次離婚,金先生將其持有的3001.41萬股、7.42%的股份分割給了王女士,也就是說離婚后,金先生僅持有463.16萬股上市公司股份,約占公司總股本的1.14%。
消息公布前后,公司股價大跌,尤其是公布后的1月12日,相較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跌了8.41元/股,按照公司流通股4.02億股計算,相當于一天蒸發33.80億元,交易量也較上一日放大三倍以上,引起市場廣泛關注。
現代社會中,婚姻狀況往往是一件很私密的事,有些人出于各種原因,會對結婚、離婚這些事情嚴格保密,甚至都不愿意讓身邊的人知道。但對于上市公司的特定成員而言,婚姻狀況及其帶來的財產分割,卻會對公司的股價產生潛在影響,因此需要按照監管規則,對關鍵成員的離婚也要廣而告之。
學術研究也會對上市公司特定成員的婚姻狀況感興趣。記得當年有位教授就以泰國的上市公司為樣本,探索了董監高及實控人的婚姻對象與公司價值的關系。他將這些關鍵人士的婚姻分為兩類,一是自由戀愛,二是關系婚姻。
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某個高管或其子女婚配的對象是影視明星、體育明星、醫生、教師等,就將該類婚姻視為自由戀愛;反之,這些人的結婚對象屬于“門當戶對”型的名門望族、其他上市公司的高管或政府高官的家人,就將其視為關系婚姻。將兩種婚姻關系的公開宣布日前后公司股價的異常波動進行統計,結果表明,在一定期間內,自由戀愛組的公司價值沒有顯著變化,而關系婚姻組的公司價值,則出現了顯著的異常回報。
這個研究的有趣之處在于,你以為名門望族有權有勢,婚姻也會更為自由,但事實上他們可能更多出于家族利益而選擇關系婚姻。
這個結論讓會計或多或少有些尷尬,至少告訴我們,有些“資產”“資源”沒有在財務報表上反映出來,需要進行額外的披露甚至探究。從形式上看,大股東或實控人也好,董監高也罷,婚姻是一件非常私密的事情,不會影響到公司的財務狀況,也不會影響到公司的經營成果或現金流,但從實質上看,卻影響到了公司的股價,甚至造成股價的大幅波動,需要上市公司謹慎對待。
回到長春高新的例子上。通常大家認為,金先生作為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會面臨嚴格的股東減持監管約束。比如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大股東減持,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而且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簡單來說,雖然法律或章程中會強調同股同權,但考慮到市場環境以及投資者保護等因素,監管部門會對普通散戶和大股東做出區別對待。由于大股東往往擁有內部信息優勢,因此一旦發布大股東進行減持的公告,往往會被市場解讀為一種“壞”消息,股民就會“用腳投票”,先跑為敬,市場也就會做出負面反應。但監管部門又不能說你大股東不能賣股票,那么就通過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對大股東的減持行為進行規范。比如大股東在賣上市公司股票時,需要讓市場知道,賣了多少,賣的方式,為什么賣,還準備賣嗎,有沒有相關的計劃等等,通過信息透明影響市場預期。
對于金先生而言,與王女士解除婚姻關系也許是一種婚姻自由的合理體現,給王女士的股份也屬于心甘情愿地補償,但市場的反應卻表現出了一種不信任。
根據上市公司1月11日的股票收盤價133.41元/股推算,王女士因解除婚姻關系所收到的30014129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價值超過了40億元。問題是,伴隨著婚姻關系結束的股份分割,導致金先生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也就不再受到大股東股份減持的監管約束,是否存在通過離婚來避免減持規定的動機有待證實。
先了解一下金先生所持有股份的來源。翻開上市公司的公告,早在2019年9月,長春高新就披露以發行股份及可轉換債券購買金賽藥業29.50%的股權。作為當時金賽藥業的股東、董事長、總經理,金先生出讓了23.50%的股權,當時的總對價是449032.26億元,按照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告日前上市公司120個交易日的股票均價作為參考價,以參考價的90%,金先生獲得了23261688股上市公司股份,再加上4.5億元的可轉換債券。簡單換算一下,當時金先生因為此次股權轉讓,獲得了上市公司約11.63%的股份,從而成為第二大股東。
當然,當時的交易協議還做出了很多的約定,比如在股權交割后金先生至少要在金賽藥業任職36個月,比如與上市公司簽訂對賭協議,承諾在2019-2021年間的三年期內,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155810萬元、194820萬元和232030萬元,比如規定了金先生所持股份的解鎖條件等等,比如第一期解鎖條件為,發行上市之日起12個月屆滿、且利潤達到約定的承諾凈利潤,如果低于承諾,則當期無股份解鎖,全部歸于下一期,按下一期條件解鎖等。
金賽藥業的后續業績相當給力,不但每年都完成了業績承諾,而且在三年的對賭期內,累計完成的扣非后凈利潤高達84億元,遠超承諾的58億元。上市公司的股價也水漲船高,最高曾經超過500元/股。期間上市公司進行了送股、股權激勵、股票回購等多種市場行為,金先生的股份數量也隨之改變。
再看看金先生的減持情況。作為公司第二大股東,按約定,金先生不謀求控股地位,貌似也不愿意成為戰略股東,而是順勢高位套現。伴隨著解鎖條件的達成,金先生先后將持有的無限售股份出售,比如在2020年12月16日就以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累計減持公司股份409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0106%;2020年11月22日減持79.1萬股,12月23日減持15.3萬股,12月31日減持3025021股,2021年5月20日減持4124200股。簡單來說,一旦達到解鎖條件,金先生幾乎毫不猶豫地就把持有的股份拋售,按照當時的市場股價計算,僅僅這幾筆交易,就獲得了超過50億元的現金。
簡單來說,金先生一直在跑路,離婚只是增添了一個可能跑路的新路徑或加快跑路的速度而已。上市公司公告之后,網友評論,真是諷刺,每個月拿幾千元收入的人,在關心數十億身價的大老板的離婚八卦。但這種關注,似乎又與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密切相關。
事實上,國外的很多公司老板也發生過離婚,比如亞馬遜的創始人貝佐斯在2019年與妻子麥肯齊離婚,被媒體解讀為給前妻的分手費高達356億美元;特斯拉的創始人馬斯克,也經歷過多次婚姻,但這些離婚事件很少是虛假的,也較少涉及股份分割,因此對上市公司并沒有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金先生的離婚,之所以引起市場廣泛關注,不僅僅是因為40億的分手費,還因為涉及潛在的規避減持規定問題。一方面,這與中國資本市場的特殊環境有關,需要通過規范大股東的行為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另一方面,是這些股東的“跑路”預期,會給股價帶來重大負面不利影響。
不能否認,有個別上市公司的實控人、大股東通過“假離婚”來“繞道減持”,原因有三,一是離婚后的男方持股降到了5%以下,后續減持就不需要再信息披露;二是離婚后夫妻雙方都可以進行減持,從而可以加速減持的速度;三是持有股份多的“一方”,可能被視為“弱者”,而且通常是不參與上市公司實際經營管理的一方,減持也不會引起市場的過多關注和解讀。市場參與者理應關注其中的漏洞,監管機構也可以考慮將離婚后的雙方作為“一致行動人”予以規范。
需要強調的是,股份減持是股東依法享有的一個基本權利,應予以認可和保護。但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董監高,作為《證券法》中認定的“關鍵少數”,負有專門的義務和特殊的責任,應當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自覺規范減持行為,做到公平、透明、誠信披露。
對于監管者而言,應該督促上市公司“關鍵少數”嚴格遵守并切實落實相關的監管要求,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刑峻法,形成冷威懾。
對于普通股民而言,應該長點心。當上市公司的“關鍵少數”跑路或可能跑路時,應預期到公司股價會出現下跌趨勢,及時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應對。
對上市公司而言,可能無法左右股東的婚姻,但至少應該做好透明披露,努力做實做優業績,以持續的現金分紅回報股東,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本文為澎湃商學院獨家專欄“會計江湖”系列之五十八,作者袁敏為上海國家會計學院教授,會計學博士,研究方向:內部控制、資信評級等,出版有《資信評級的功能檢驗與質量控制研究》、《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與案例》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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