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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五問“老干部舉報縣領導被逮捕事件”
河北省75歲退休老干部馬樹山因舉報縣委書記被逮捕并起訴,后以“不存在犯罪事實”為由撤訴一事,持續引起輿論發酵。
頂端新聞記者對話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洋律師,梳理公眾關心的熱點話題。
一問:相關部門將舉報縣委書記的信件轉交給縣委辦公室,是否涉嫌違規違法?
楊洋律師:從實務分工來看,縣委辦公室主要是服務于縣委領導工作的單位。如果將舉報縣委書記的材料轉交給縣委辦公室,無異于將舉報內容直接透露給縣委書記。因此,若馬樹山采取的是正式信訪或向同級或上級紀委監察委舉報的方式,那么相關人將舉報信件轉交給縣委辦公室的行為涉嫌違規。
但如果馬樹山是直接向遷西縣委、縣政府部門寄送舉報信件,則收件單位一般職責是經辦公室流轉各業務牽頭單位,涉及須領導批示的重大事項由辦公室向領導流轉,那么屬于內部工作流程,舉報信流向被舉報人可能系因為工作安排失當。
二問:2023年12月9日,遷西縣公安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將馬樹山刑事拘留,后向遷西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結合本案案情,遷西縣公安局有哪些地方涉嫌違規?是否應承擔相關責任?馬樹山是否有權利申請國家賠償?
楊洋律師:遷西縣公安局具體有哪些行為涉嫌違規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在偵查階段,公安立案和強制措施的適用,并不要求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標準,刑事拘留屬于偵查手段,其適用標準較為寬泛,只要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移送檢察機關或依法解除,則不構成程序違法;但如果本案在倒查追責的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立案和強制措施的適用有事前明知的故意,或是明確知道馬樹山案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仍然故意濫用強制措施,則承辦人和案件審批人都有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但實踐中證明主觀故意的難度很大。
僅根據新聞通報信息來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講話部分內容初步判斷,經檢察機關核查,馬樹山不存在犯罪事實。那么此前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都是錯誤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馬樹山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同時,馬樹山不存在犯罪事實,那么公安機關偵查認定馬樹山涉嫌誣告陷害罪就是錯誤的。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或者作出其他處理。并且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屬于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情形。
綜上,公安機關及辦案人員承擔怎樣的責任,還需等待案件的后續調查結果。
三問:最高檢稱,要在查清事實、準確定責的基礎上,按照司法責任制規定,嚴肅追責。本案中,遷西縣檢察院或將承擔哪些責任?
楊洋律師:從最高檢通報的信息來看,最高檢的態度很明確,就是要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強制措施適用、監督履職”等各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追責,并且要嚴肅追責。此事件或許會成為司法責任追究的里程碑案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檢察院對案件審查錯誤,如果系過失所致,相關承辦人和審批責任人會被內部追究給予處分。對于是否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其中玩忽職守罪觸發刑事追究的標準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撤訴糾正,損害后果不大,法益損害情形較難達到此標準;如果錯案系主觀故意,例如和被舉報人有事前商量共謀等情節,則可能構成徇私枉法罪。
因此,遷西縣檢察院及辦案人員會承擔怎樣的責任,還需根據后續調查結果進行判斷分析。
四問:馬樹山被撤訴,但對于他舉報的縣委書記等人的調查是否應該繼續?本案被舉報人涉及縣委書記,后續應該由哪些部門,依照什么流程調查?
楊洋律師:通常情況下,縣委書記屬于黨員干部,應當接受黨紀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收到舉報材料后,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4類方式進行處置。
紀檢監察機關經過初步核實,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調查。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審查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審查調查報告,列明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問題線索來源及審查調查依據、審查調查過程,主要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和認識,處理建議及黨紀法律依據,并由審查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
審查調查結束后,案件進行審理階段,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涉嫌違紀或者違法、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審核把關,提出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意見。被審查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辦理移送司法機關事宜。
馬樹山的具體舉報內容我們不得而知,但從新聞通報來看,主要涉及干部用人不當和主街道亮化工程的問題。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相關規定,信訪事項的調查和處置原則上按照各單位和部門的職責和權屬進行分別處置。涉及組織人事問題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處理,涉及工程項目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可交由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但由于本案的特殊性,上級黨委可能會根據舉報情況進行統籌調查處置,考慮采取指定管轄等方式對原涉案單位實施回避,以確保調查的公正性,這個我們可以靜待后續結果。
五問:按照相關規定及鑒于馬樹山一案已成公共話題,舉報一事的調查進展及結果,是否應及時公開透明?
楊洋律師:如果馬樹山系采取信訪方式進行舉報,《信訪工作條例》設計了較充分的保障信訪人信訪權利的程序,但也防止出現對信訪事項調查處置后無休止的纏訪鬧訪事件。此次事件造成影響較大,已經有部分公眾在質疑權力對法治的干預和破壞。
如果本案縣委書記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根據《監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并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因此,若縣委書記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犯罪的,監察機關會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發布信息。
我個人認為,此事件后續處理的相關機關應該向最高檢學習,勇于承認檢察機關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錯誤,敢于自我糾錯,真正做到司法為民,讓老百姓在個案中感受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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