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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規定:見義勇為犧牲的,頒發100萬元撫恤金
近日,廣東省公安廳官網發布《關于<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告》規定,鼓勵公民采取適當、有效方式實施下列見義勇為行為:制止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制止正在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搶險、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偵破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
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確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請、舉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核實,并報上一級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但不得超過兩年。
《公告》提出,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堅持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以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通報嘉獎;頒發獎金;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對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群體、集體)”稱號并給予相應獎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市“見義勇為模范(群體、集體)”稱號并給予相應獎金;省人民政府可以授予省“見義勇為英雄(群體、集體)”稱號并給予相應的獎金。
見義勇為傷亡人員和見義勇為事跡突出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撫恤補助規定的相應待遇外,經省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由省人民政府頒發一次性獎金:犧牲的,頒發一百萬元獎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八十萬元獎金;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六十萬元獎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四十萬元獎金;獲得國家級見義勇為稱號的,頒發二十萬獎金;獲得省級見義勇為稱號的,頒發十萬獎金。
《公告》還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并采取協助救治、援助等措施。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先救治、后收費,不得拒絕、推諉。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的,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的治療費用,有侵權人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無侵權人或者不能確認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由公安機關通知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管理部門先行墊付。造成殘疾的,并墊付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造成死亡的,并墊付喪葬費。
見義勇為人員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見義勇為人員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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