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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公交墜江四大焦點:斗毆雙方如何擔責,賠償涉及哪些

法制日報11月3日報道,10月28日10時10分許,重慶市萬州區一輛22路公交車行駛至萬州長江二橋時,突然越過中心實線,撞擊對面正常行駛的小轎車后沖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
截至記者發稿時,救援人員已打撈出13具遇難者遺體。公交車墜江原因也已查明,系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后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盡管通報稱系兩人互毆致公交失控,但公眾對于救援難度、互毆雙方心理狀態及是否涉嫌犯罪等問題提出疑問。就這些引發輿論關注的問題,記者進行了深入調查,并采訪了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水域復雜致潛水作業難度極大
“相關部門正在全力搜救”“多艘救援船只到達事故水面開展救援?!边B日來,官方多次發布通報營救進展。
很快,通過三個步驟將落水車輛打撈出水的方案出爐:一是準確定位落水車輛位置;二是組織潛水員對江底車輛進行拴套、固定,為起吊作業做準備;三是利用浮吊船起吊車輛。
10月29日6時,70多艘救援船只到達事故水面開展救援;多波束聲吶和三維側掃聲吶到達現場,開展涉事車輛搜索定位;15名潛水員在現場待命,相關潛水設備將陸續到位;多艘浮吊船到達事故現場水域待命。
由于水域復雜、江水較深等原因,搜救工作遠比想象中艱難。但是,部分不明真相的網民對此有質疑聲音。
交通運輸部上海打撈局救撈工程船隊隊長周東榮說,由于有危險品氣體和大型設備導致不適合空運,這些專業設備在路網交管部門通力協作下以最短時間從上海運到萬州。
10月29日23時,所有深潛設備均已到達碼頭。
困難不止這些。據周東榮介紹,公交車下落速度較快,外加水流影響及江水較深,尋找公交車的具體位置較困難,通過多波束掃測儀器和水下機器人探測到車輛位置后,發現水深73米左右(壓力超過標準大氣壓的7.3倍)。
“一般超過60米水深是空氣潛水極限,需要使用專業氦氧潛水技術,而且潛水前需要根據實際水深配置潛水員呼吸用的氦氣和氧氣的比例,稍有不慎潛水員將有生命危險。”周東榮說。
同時,前期勘測發現,水下環境復雜,有亂石、鋼結構、漁網和亂流等危險因素,潛水員水下可見范圍只有1至2平方米,潛水作業難度極大。
10月30日6時48分,潛水員開始下水作業。但潛水員發現公交車車窗玻璃全部破碎,在車輛前方數米處有一斷崖。潛水員進入公交車內搜尋遇難者遺體。此外,公交車視頻監控記錄儀結構復雜,需打撈上岸后才能由專業人士拆卸。
“此次救援為三峽庫區蓄水以來難度最大的?!?0月31日上午,應急管理部牽頭的部際聯合工作組與現場指揮部會商指出,一是相對船只來說,公交車目標太小,難以精確定位;二是水過深導致作業方式復雜耗時,危險大;三是水底地形復雜,干擾物多;四是多地調集資源,多部門響應,需要多類型救援隊伍配合行動。
盡管救援困難重重,但整個救援行動依然有序朝著既定計劃運行。
截至目前,救援人員先后打撈出13具遇難者遺體并確認身份。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開展。
高度情緒狀態主導互毆行為
事發后,公安機關走訪了事發前下車的4名乘客,并綜合前期調查走訪情況,與提取到的車輛內部視頻監控相互印證,還原了事發當時情況。
因道路維修,22路公交車不再行經乘客劉某的目的地,駕駛員冉某對此也及時提醒了車上乘客。但劉某達到目的地附近時強行要求冉某停車,后兩人發生爭執互毆,造成車輛失控。
事發時,互毆雙方心理狀態是怎樣的?是否意識到其行為的危險性?
在重慶市心理咨詢師協會秘書長童新看來,事發時,劉某和冉某兩人都處于高度情緒狀態,此時情緒主導了各自的行為。
“首先我們看到,女乘客劉某今年48歲,這個年齡正值女性更年期,可能導致她的情緒不穩定、易怒。另外從她的行為推斷,她可能是一個比較關注自己需要的人,平時生活中也可能比較強勢,如果需求得不到滿足,情緒就容易爆發,容易產生攻擊行為。”童新說。
而談到公交司機冉某的心理狀態,童新認為,冉某可能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提醒下車義務,自身沒有過錯,所以遭到女乘客人身攻擊后,會委屈和憤怒,繼而情緒爆發,并由此產生反攻擊行為。
在此次事故中,十余名無辜乘客也因為二人的違法行為墜江身亡,他們當時又是一種怎樣的心理呢?
童新認為,其他乘客當時的心理狀態應該是從眾和觀望的心理,群體里沒有人站出來制止,我不會“出頭”。此外,大家對兩人的情緒狀態和攻擊行為的顧慮,出于自我保護的意識,也不愿把麻煩招到自己身上來。
“還有一點原因,就是乘坐公交車的乘客可能大多沒有駕駛經歷,沒有對兩人爭執存在的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直至慘劇發生。”童新說。
雙方互毆行為涉嫌犯罪
官方在公布事故原因時也說明,當時在公交車上互毆的雙方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胡功群介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指行為人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所以,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搶劫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范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建說,公交車是一個公共的環境場所,人員流動頻繁,公交車的行駛安全事關不特定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從客觀行為上分析,此案中司機冉某正在駕駛公交車,車輛的行駛安全涉及當時所有乘客的人身安全,但乘客劉某與司機冉某二人發生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后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由于事故的直接原因系乘客劉某與司機冉某互毆致車輛失控,二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對于劉某與冉某斗毆行為,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副教授丁勝明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中。一般認為,第一百一十四條是危險犯,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是實害犯。
“通俗點說,第一百一十四條的成立從結果上只需要具備危險即可,行為人在主觀上也只需要認識到危險性,不需要追求或者放任產生實際損害;但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成立在客觀上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實際損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也必須追求或者放任上述實際損害的發生?!倍倜髡f。
丁勝明認為,從此案情節來看,首先,公交車上乘客眾多,又是在橋上行駛,乘客劉某擊打的是司機頭部,并且在擊打行為之前已經有長達5分鐘的激烈爭執。劉某作為正常人應該認識到,進一步的身體沖突可能引發司機的強烈反應,可能造成大量乘客傷亡的嚴重交通事故,可以認定此行為具有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同的危險性,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樣,作為公交車司機,具有平穩駕駛、保護乘客安全的義務。在遭遇野蠻乘客時,應當在第一時間停車,驅逐乘客下車或者報警等待民警處理。在此案中,雖然最先動手的是乘客,但司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在駕駛席上與他人互毆具有高度的危險性。所以,司機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毫無問題的?!倍倜髡f。
此外,丁勝明還提到另外一種可能,如果是司機在遭遇野蠻乘客時故意歪打方向盤造成交通事故,那么應當完全歸責于司機,此時乘客原則上不需對肇事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不過,如果乘客之前的行為本身已經具有高度危險,仍然可能就這種危險單獨成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類似乘客與公交司機發生爭執的事情不斷見諸媒體,如何避免這類事故的發生呢?
重慶市政協委員、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程德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之前這類沖突發生后要么是被及時制止,要么就是萬幸沒有釀成重大事故。所以談到此類事情時,公眾更多的是停留在輿論譴責,但其實對其中存在的公共危害的認識是不到位的。
“萬州公交墜江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給公眾敲響了警鐘,公眾要明確地知道,這種行為不僅是要受譴責的,而且很可能將造成重大事故,將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所以對公民的相關法制宣傳和教育還有待改進和提升。”程德安說。
遇難乘客家屬怎樣索賠
肇事乘客與司機涉嫌刑事犯罪,遇難乘客家屬又該如何提起民事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此外,乘客劉某也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賠償應在其個人遺產范圍內執行?!敝貞c工商大學法學院博士公杰說。
另外,此案中可能還涉及保險賠償問題。對此,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曹興權說,若存在遇難乘客自己或他人購買的以遇難乘客為被保險人的有效保險,比如人身意外傷害險、人壽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或無約定受益人時的繼承人可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
“在公交公司購買的保險方面,因乘客是車上人員而非第三人,遇難乘客家屬可依有效駕乘險合同主張保險金,前提是公交公司購買了駕乘險;如果針對車輛運營中對乘客的可能侵權導致的其他侵權責任風險購買了責任險,遇難乘客家屬也可按合同及保險法的規定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不過,由于乘客不是第三人,不存在依交強險或商業性第三者責任險而主張保險金的可能?!辈芘d權說。
(原題為《救援遭遇多大困難何種心態誘發沖突斗毆雙方如何擔責賠償涉及哪些問題:專家詳解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四大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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