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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離婚后頻遭前夫施暴,在檢察機關支持下獲人身安全保護令
訾某(女)與陳某(男)原系夫妻關系,離婚后陳某多次毆打、謾罵訾某,并揚言要殺害訾某及其家屬。經江蘇徐州新沂市檢察院支持起訴,法院向訾某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陳某對訾某實施暴力行為,禁止陳某騷擾、跟蹤、接觸訾某及其相關近親屬。若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月28日,江蘇省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檢察機關推進支持起訴情況及相關典型案例,上述訾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支持起訴案被列入。
2008年10月,訾某與陳某通過訴訟離婚。后陳某多次在訾某工作單位、上下班途中及其父母家中等地對其實施毆打、侮辱、恐嚇等行為。2022年9月,訾某再遭陳某毆打,全身多處受傷,公安機關對陳某進行教育警告,但之后陳某仍多次跟蹤訾某,對其謾罵、威脅,并揚言要殺害訾某及其親屬。
今年2月,訾某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禁止陳某毆打、侮辱、恐嚇訾某及其親屬;禁止陳某接觸、騷擾、跟蹤訾某及其親屬。同日,訾某向新沂市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檢察機關查明訾某與陳某離婚后,陳某多次對訾某實施暴力的事實。雖然陳某對訾某實施的暴力行為發生在二人離婚后,但《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即基于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關系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應被納入家庭暴力之中,受法律約束。檢察機關認為,訾某遭受了家庭暴力且面臨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訴求理應得到支持,當日即發出支持起訴書。
今年3月,新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意見,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陳某對訾某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陳某騷擾、跟蹤、接觸訾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檢察機關表示,部分遭受家暴的婦女法律意識及取證能力薄弱,難以獨立完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舉證責任。檢察機關履行支持起訴職能,準確適用法律,在最短時間內幫助家暴受害者收集梳理遭受家庭暴力及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證據,并全程跟蹤案件辦理,有效保護了受害者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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