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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不婚不育者的“身后事”:誰為他們維權?
51歲的羅銀紅是江蘇南通一家燒烤店的員工,上班期間出現身體不適,送到醫院不久便心臟驟停,不幸去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他屬于工傷。
但是,處理申請工傷的這件法律的“身后事”,卻出現了大麻煩:羅銀紅一生未婚、無子女,而且其父母和哥哥均已去世,而為其料理后事的侄子羅偉周卻不屬于法律意義上“近親屬”范圍。南通通州區人社局工傷保險科表示,羅偉周不在“近親屬”的范圍內,這家燒烤店也沒有什么工會組織。本案遭遇了沒有適格的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的尷尬。這么一個法律上是非明確的事,卻卡在了逝者沒有“近親屬”之上。

村委會出具證明,羅偉周是羅銀紅的唯一親屬。
這個問題不僅限于羅銀紅一個人,也不僅是在工傷認定的申請這一件事上,而是現代社會當中越來越多的不婚不育群體、丁克家庭,都要面臨的難題——“百年之后”或者突然遭遇重傷害、嚴重侵權,無力自主維權時,卻因為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結果無人能順利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國家賠償、提出法律訴訟,無法為其查死因、討說法、求真相、挽回身后名譽,這不是一件小事,而是與現代社會相當大的群體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應該嚴肅對待,特別是要在法律制度、社會機制上未雨綢繆、及時填補空白點。
什么是“近親屬”?我國的民法典、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所認定的“近親屬”范圍有細微的差別,哪怕是認定最為寬泛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近親屬”也僅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可見,目前法律、相關司法政策規定的能夠替逝者、重傷者維權的“近親屬”的范圍相對比較狹窄。在傳統社會中,或者社會公序良俗普遍認可的能替死者管“身后事”的侄子、外甥、表兄、表姐、堂弟、堂妹等等親屬,都沒有被劃入法律意義上“近親屬”的范圍。就像這個新聞里,叔叔去世,其唯一親侄卻很難以“近親屬”的身份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為其討說法。
現代社會當中,不婚的人群越來越大,丁克家庭也越來越多,是主動的選擇也罷,無奈的接受也罷,婚姻、生育的選擇畢竟是個人的私權利,社會沒必要橫加干涉。但是,這些群體都難免會遭遇“身后事”無人維權、難以訴訟的尷尬。
遭遇了嚴重醫療事故,不幸去世,誰來申請醫療事故鑒定?不幸遭遇了車禍,誰來追究肇事者責任?雖然“死去元知萬事空”,但是讓加害者、肇事方、責任人,僅僅是因為他們傷害到的人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就可以逍遙法外,不用賠償,這顯然不是應有的社會公正。
目前可行的解決方案是,在尊重公序良俗的基礎上,在原有法定近親屬范圍之上進一步做擴張,將侄子、外甥、表兄、表姐、堂弟、堂妹等等親屬作為第二順序近親屬,允許他們為逝者維權、啟動相關法律程序,當然也明確他們可以享受相應的權益。另一方面,還要加強居委會、村委會、工會等社會組織主動作為,讓這些基層組織成功擔負起“填補性責任”,把逝者的“身后事”管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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