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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不充分,內控風控不足!川財證券收警示函

川財證券 IC 資料圖
又一家券商因債券業務問題被“點名”。
日前,四川證監局發布行政監管措施公告稱,經查,發現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川財證券”)存在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個別項目盡職調查不充分,內部控制、風險控制有效性不足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條第一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6號)第三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進一步指出,“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對川財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四川證監局強調,川財證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提交整改報告。該局將持續關注川財證券相關事項整改落實情況。

值得關注的是,年初至今,已有多家券商因債券問題被監管點名。
例如,11月29日,甘肅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稱,經查,蘭州黃河生態旅游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黃河開發集團”)非公開發行的“22蘭旅02”、“22蘭旅03”公司債券合計6.46億元,于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間未按募集說明書約定的用途使用。
“東興證券作為‘22蘭旅02’、‘22蘭旅03’的受托管理人,未按照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的約定履職盡責,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條的規定。”甘肅證監局進一步指出,“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東興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4月6日,西藏證監局發布公告稱,經查,國開證券作為西藏華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鈺礦業”,601020)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的保薦機構,在2018年至2019年7月的保薦工作中,共存在四方面問題:一是對主要客戶背景調查不到位,二是訪談程序執行不到位,三是未對函證程序保持必要的控制,四是對應收賬款增長原因核查不充分。
“根據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國開證券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西藏證監局表示。
4月3日,上交所發布《關于對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書面警示的決定》的監管措施決定書稱,經查明,民生證券在從事債券承銷及受托管理業務過程中,存在兩方面問題。
“一是債券承銷盡職調查方面,在個別債券項目中對其他中介機構提供的專業意見核查不充分,對審計報告中內容遺漏、數據錯誤等情況未要求審計機構補充或更正;個別債券項目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內容不準確,部分盡職調查材料引述的財務數據有誤。”上交所指出。
上交所進一步指出,二是債券受托管理方面,個別債券項目未及時就發行人的嚴重失信行為向市場公告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相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民生證券予以書面警示。”上交所表示。
3月13日,北京證監局發布《關于對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稱,經查,中信建投在開展債券承銷業務的過程中,存在三方面問題:一是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質控、內核把關不嚴;二是工作規范性不足,個別項目報出文件存在低級錯誤;三是受托管理履職不足。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三條、第六十一條以及《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中信建投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北京證監局彼時指出。
1月18日,上海證監局發布《關于對華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稱,華金證券因從事債券承銷業務過程中,在債券承銷盡職調查、債券發行核查等兩方面存在問題,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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