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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檢察”正式納入檢察院組織法:避免派駐檢察因熟生腐
“哪里問題突出,就到哪里去監督,哪里反映強烈,就到哪里去巡回。”10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閉幕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本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法律等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注意到,針對剛被納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的“巡回檢察”內容,最高檢有關人士直言,主要是為了避免以往派駐檢察中出現的“因熟生腐、因熟生懶、見怪不怪”等問題。
最新表決通過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監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對上述場所進行巡回檢察。”
對于增設上述規定的背景,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解釋,以往檢察機關對監獄、看守所等場所的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主要是實行派駐檢察的方式。新時代背景下,檢察機關需要對相關的工作模式進行創新,在精簡和改進原來派駐檢察方式的同時,積極探索巡回檢察。
“巡回檢察的機動性和靈活性非常強,哪里問題突出,我們就到哪里去監督,哪里反映強烈,我們就到哪里去巡回,有利于及時發現和糾正實踐中出現的違法問題。”王建平說。
“派駐檢察自身存在的一些局限性也推動了巡回檢察的設立。”王建平同時指出,派駐檢察的方式具有貼近性和經常性的優點,便于被監管人和人民群眾反映問題,及時發現監督的線索。另一方面,派駐的檢察人員與被監督對象容易形成熟人關系,“這種熟人關系容易導致不敢監督、不愿監督,或者監督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監督流于形式的問題”。
王建平認為,巡回檢察的人員與被監督對象之間不易形成熟人關系,不容易被同化,因此它能夠避免因“熟生腐、因熟生懶、見怪不怪”這些問題。
今年5月,最高檢下發了《檢察機關在監獄實行巡回檢察試點工作方案》,先后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察機關進行了巡回檢察的試點工作。最新通過的檢察院組織法從立法層面確認了巡回檢察制度,或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法律監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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