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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的五種農民類型及其政策含義

高帆/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2018-10-25 13:53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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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民從同質群體演變為傳統農民、離鄉農民、離土農民、內源式新型農民、外源式新型農民等多種類型。從農民分化這個特征事實出發,我們需要重新思考城鄉融合發展命題的理論和政策含義。圖為2018年10月13日,農民在江西靖安縣高湖鎮古楠生態種養合作社“稻鴨共棲”基地收獲有機水稻。 新華社 圖

改革開放以來,市場化體制轉型不僅推動了我國經濟總量的持續高速增長,而且伴隨著經濟系統中不同組成部分的結構動態變遷。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長期以來存在著城鄉之間的二元結構特征,在市場化體制轉型背景下,導源于商品流動性的提高和要素再配置功能的增強,我國城鄉兩大部門的經濟社會關系發生了深刻變化,這種變化同時伴隨著農村內部不同成員行為方式的轉變。

上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農村的農民群體在職業選擇、收入來源、消費方式等方面的均齊化特征在不斷減弱,異質性特征在持續增強。農民越來越成為一個由不同類型行為主體構成并相互產生作用的“組合體”,將農民視為同質化概念并據此認識中國“三農”問題和城鄉融合問題正面臨著重大挑戰。

更值得強調的是,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我國需要集中回應不平衡不充分發展問題,并在建成現代化經濟體系過程中實施鄉村振興戰略。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布的“一號文件”更是詳細闡述了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和主要思路。

鄉村振興戰略是我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基本實現現代化和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背景下,圍繞農業、農村現代化和城鄉融合發展命題而做出的基本戰略部署。在市場化體制轉型背景下,農民是鄉村振興戰略的主要實施者、推動者和獲益者。推進鄉村振興戰略不能寄希望于單向度的政府行政力量,而需要將激發農民的活力、創新力作為根本立足點,而激發農民的活力和創新力首先需要理解農民概念的變遷及其結果。

就此而言,探究現階段我國農民分化的表征、發生機制及客觀效應,對基于本土化實踐深刻認識二元結構理論具有重大作用,對中國立足農民的結構特征有效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也具有實踐價值。

一、農民以及農民分化內涵的再審視

人猿相揖別之后,導源于農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地位,人類社會以及特定國家始終存在著認識和改造農業從業者——農民的問題。

問題的困難在于:人們在定義農民時往往面臨著巨大的認識分歧。農民定義的困難導源于其性質和特征的多面性,農民是一個包含經濟、社會、文化、政治以及地域特征的綜合概念,從不同的概念出發可形成不同的農民概念。

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農民的定義不僅需要考慮農民自身的特征,而且需要考慮城鄉之間的差別,即城市或市民提供了理解農民概念的一個“參照物”。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格局下,我國城鄉之間不僅存在著以居民收入和消費差距為標度的二元經濟結構,而且存在以居民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差距為標度的二元社會結構。基于此,農民可以被寬泛地定義為“家庭居住在農村地區,部分或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活動,其基本公共服務獲取程度(社會身份)與城市居民存在明顯差距的居民”。

在這個定義中,農民的居住狀態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考察的,這意味著家庭部分成員的非農化流轉并不改變其農民特征;同時,部分或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活動,意味著農民可以進入農業生產環節,也可以進入農業的產前產后等產業鏈延伸環節,且部分或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活動也不排除非農人口進入農村地區;社會身份與城市居民存在明顯落差意味著農民面臨的不是單純的收入和消費行為問題,也是政府、市場和微觀主體之間權利結構變動的問題。

在上述定義中,居住狀態、產業特征和社會身份并不需要完全具備,只要具備其中的某些特征就均應納入農民范疇,這種較為寬泛的界定為人們理解中國的農民分化問題提供了一個切入點。

新中國成立之后的較長時期,農民群體的同質化特征極為顯著。經過1949至1953年的土地改革之后,我國在1956年完成了針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與這種改造相伴隨,農產品統購統銷制度、戶籍制度和人民公社制導致農民具有明顯的同質化特征:農民主要從事植物栽培業或動物飼養業等單一農業;農民在集體統一組織和管理下開展生產活動;農民收入來自農業經營且具有平均主義特征;農民不能脫離所在的集體進行商品交易和要素再配置,農民的勞動力和人口流動因戶籍制度而受到限制,農民的農產品交易因市場管制而難以發生。

然而,1978年開始啟動改革開放戰略之后,上述同質化格局開始出現松動,進而催生了急速的異質化過程,農民分化業已成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特征事實

現有文獻從不同維度出發來解析我國的農民分化問題。就學科和工具而言,這些分析主要以社會學的社會分層理論為核心范式,且對農民分化的類型劃分通常服務于不同的研究口標,這些努力對人們深入認識中國農民分化問題是重要的。此外,現有文獻分別從職業、收入和消費等角度分析了農民分化的表征。然而,這些分類基準并不是完全割裂的,農民的職業變動會成為影響收入變動和收入差距的重要變量,而收入變動和收入差距又成為農民內部消費多樣性的解釋變量;反過來說,農民群體在收入和消費上的差異,又可以通過人力資本投資、社會資源獲取等渠道影響其職業選擇。在這個意義上,將職業、收入、消費等劃分基準關聯起來,對于理解現階段的中國農民分化可能是重要的。

進一步地,從經濟學角度看,微觀經濟主體的行為總是與要素配置方式緊密相關,農民在職業、收入和消費等維度的分化可能都是農村要素配置方式變遷的結果。農村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的組合方式出現了多樣性,這種多樣性衍生出農民在職業、收入和消費等領域的差別。由此,農村要素配置方式可為理解農民分化問題提供新的認識視角。

尤其是,現階段我國正處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大格局下,鄉村振興戰略意味著農村微觀主體的經濟選擇權需要增加,意味著農村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的配置類型需要拓展,配置方式需要轉變,配置效率需要提高,優化農村要素配置是市場化條件下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主線,是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基本命題。

由此延伸開來,從農村要素配置方式出發來理解中國的農民分化問題,在理論上是有依據的,在實踐中也是至關重要的。

二、基于要素配置方式劃分的五種農民類型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任何經濟主體的行為總是與約束條件下的資源配置相聯系,農民的經濟行為也總是與農村勞動力、土地、資本等要素的組合或配置緊密相關,這種要素配置狀態進而成為影響農民職業選擇、收入水平、消費方式的核心變量。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農村的勞動力、土地、資本等要素均由集體統一配置,而集體統一配置又導源于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等國家特定口標,作為個體的農民往往是集體配置要素方案的“最終實施者”,以及結果的“具體承擔者”。在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民分散化、自主性實施要素配置是受到抑制的,在制度層面也是缺乏條件的,這就導致農民在職業、收入、消費等方面具有顯著的均齊化性質。

改革開放之后,市場化經濟體制轉型不僅賦予了農民微觀經濟主體地位,而且通過持續的制度變革增強了城鄉要素的流動性和再配置功能。在這種背景下,我國農民開展經濟活動時面對的要素獲取渠道得到了拓展:勞動力要素可以來自家庭內部,也可以來自外部雇傭;土地要素可以使用家庭承包的土地,也可以使用其他家庭流出的土地;資本要素可以來自家庭內部的積累,也可以來自家庭或農村社區之外的外部引入。

在上述各類要素中,農村土地特指不包括集體建設用地的農用地,且這種農用地產權在農民承包期內被允許通過多種方式進行流轉。例如,2003年3月開始實施的《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在承包期內的流轉意味著土地產權的細分和產權結構的創新,即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背景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分解為承包權和經營權,農用地的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成為我國農村的特征事實。

2014年中央發布的“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三權分置”隨即被視為我國新時期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變革的重要方向,而這種變革方向進一步擴大了農村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的組合形態。

概括起來,改革開放以來,農村要素來源的拓展促成了不同要素組合方式的多樣化,不同的要素組合方式對應著差異化的要素配置方式,差異化的要素配置方式則意味著農民內部分化為不同類型。我國的農民分化是與農村要素配置方式的多樣性相伴而生的,從要素配置方式角度出發,現階段我國農村地區已經出現了如下五種農民類型,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發現,我國農村的農民群體可分為傳統農民、離鄉農民、離土農民、內源式新型農民、外源式新型農民等五種類型,這五種類型的農民在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的要素配置方式上存在著明顯差別:

第一類是傳統農民。這里的“傳統”不是指新中國成立之前,或者改革開放之前的農民類型,而是指改革開放之后我國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形成的主要農民類型。這類農民是其他類型農民的“原發狀態”,因此相對于其他衍生的農民類型具有“傳統性”。

1978年我國以農村包產到戶、包干到戶拉開了改革開放的帷幕,直至1982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集體經濟性質。由此,我國在農村逐步確立了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而以人民公社制為核心的農村土地制度也快速讓位于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的農村新型土地制度。

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普遍實施的背景下,我國廣大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從集體那里承包土地,直接耕作或使用土地,并利用家庭內部的資本積累進行農業投資,農業經營使用的勞動力也來自家庭成員,這樣就以家庭或單位實現了農村內部的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結合。

值得強調的是,在改革開放初始階段,農民承包并直接使用土地是經濟制度變遷的隱含假定,并在政策文本中被嚴格規定下來。例如:1982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規定“社員承包的土地,不準買賣,不準出租,不準轉讓,不準荒廢,否則,集體有權收回”。相對于人民公社制,農民家庭內部勞動力、土地、資本直接結合賦予了農民農業經營的自主權,其經濟收入也與經營決策直接關聯起來,這樣就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業生產力,農民普遍從家庭聯產承包制中獲取了收入和福利改善。

由于放活了農民的農業經營選擇權,迄今為止農民家庭內部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的直接結合仍具有活力,傳統農民仍是我國農民群體中的基本類型,在我國農村地區(特別是中西部農村地區)仍占有極為重要的位置。根據CEIC(司爾亞司數據信息有限公司)數據庫提供的數據,2013年我國農村中農林牧漁從業人員數量為2.66億人,占鄉村從業人員的比重為49. 3 %

第二類是離鄉農民。相對于傳統農民,離鄉農民的最大特點是勞動力配置并不局限在家庭內部,甚至也不局限在農民所在的農村社區內部,土地配置也并不是農民承包土地后就直接使用土地,而是通過土地流轉將土地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個人或組織。農民在勞動力非農化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背景下,通過勞動力與外部資本的結合來擴大要素配置范圍,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增加家庭經濟效益。

顯而易見,離鄉農民是從傳統農民中派生出來的,即農民之所以能夠進行勞動力非農化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首先是因為在傳統農民背景下已經獲得了勞動力和土地自發配置的權利。然而,這個類型農民又不同于傳統農民,傳統農民是實現家庭內部勞動力、土地、資本的直接結合,但離鄉農民實現的是勞動力跨產業、跨地區的再配置,以及土地在不同農戶或組織之間的再配置,其要素配置的范圍被拓展了,要素配置的方式也被改變了。

從實踐背景來看,上世紀80年代中期之后,我國城鄉戶籍制度開始放松,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開始加速,特別是融入全球化進程需要我國發展以勞動力密集為特征的制造業。在此背景下,規模龐大的農村居民在保留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通過勞動力流轉實現與非農部門資本、特別是東部沿海地區非農部門資本的對接,“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鄉關系變遷中的獨特經濟現象。

農民工意味著農民仍保有農民身份以及農村土地的承包權,但其從事的職業主要為城市部門的制造業、建筑業以及服務業,離鄉農民也隨即從傳統農民中分化出來而成為新生的農民類型。根據CEIC數據庫提供的數據,2017年底我國農民工數量為2.87億人,其中跨越戶籍所在鄉鎮的外出農民工數量為1.72億人。農業部的統計數據也顯示:2015年底我國農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為4. 468億畝,占家庭承包經營耕地面積的比重為33.3%,家庭承包耕地流轉出承包耕地的農戶數為6329.5萬戶,占家庭承包經營農戶數的比重為27.5%。

第三類是離土農民。離鄉農民離開農村在外地進行勞動力和資本的對接,但仍保留農村土地的承包權。與此相區別,離土農民不僅勞動力和資本在農村之外進行結合,而且其不再擁有農村土地承包權以及由此衍生的經營權。換言之,離土農民已經割裂了與農用地的承包經營關系,放棄或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由此形成了區別于傳統農民和離鄉農民的新類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離土農民的產生主要源于兩種情形:

一是在農民非農化勞動力流轉的過程中,其通過創業或務工在城市部門找尋到穩定的就業形式,獲取了較高的經濟收入,并相信個人或整個家庭有較強的能力融入城市,從而基于在城鄉之間的經濟比較而放棄了農村土地的承包權,其承包的土地交由所在集體重新配置。這部分農民實質上是由離鄉農民衍生而來的,是離鄉農民中具有顯著城市融入能力的“精英群體”,也是離鄉農民在城市就業、居住、生活等方面選擇權擴展的體現。

二是在工業化和城市化快速發展過程中,伴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農村土地征用并轉變為城市建設用地,城市近郊的部分農民喪失了農用地,從而出現了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同時滅失。這類農民會獲得土地征用過程中的相應補償,但其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的配置狀態發生了深刻變化,至少他們不能利用家庭內部的勞動力直接經營自己承包的土地了。

上述兩種情形中的農民由于社會保障與城市戶籍居民仍存在差別,因此其仍具有“農民”身份。此外,農民要徹底放棄土地權益通常對其個人能力有很高要求,除非是農村居民中的“個別精英”,否則很難做出這種選擇;土地征用導致的農民失地也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周邊。因此,現階段離土農民的規模總體較小,且在空間分布上也很不均衡。

按照農業部的統計數據,2013至2018年,我國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戶數從2.301戶下降至2. 287億戶,這說明我國離土農民是存在的,而由此派生的農村居民城市融入問題也應放在現代化進程中的突出位置。

第四類是內源式新型農民。我國農村勞動力非農化流轉不僅推動農民與外部要素的組合方式變化,而且推動農村內部不同要素的配置方式轉變。特別是,在傳統農民分化出離鄉農民、離土農民的情形下,部分農民因外出就業而放棄了農村土地的使用權,隨之而來的是,農村內部有可能發生不同農戶之間的土地再配置,內源式新型農民也就應運而生了

這里的“內源”是指這類農民來源于某個特定的農村社區,或者說土地流轉是發生在同一農村集體內部的不同成員之間。“新型”是指這類農民的勞動力、土地、資本等組合關系區別于傳統農民,其使用的土地包括自己家庭承包的土地,也包括通過土地流轉獲取的其他農戶的土地。土地的流入戶和流出戶均來源于同一農村集體,且通過流轉合同界定彼此的權利義務關系,流入農戶通過支付流轉費用的方式獲得其他農戶某個時段的土地使用權。

正是存在著集體內部的土地流轉,內源式新型農民的農業經營規模就明顯擴大了,適度規模經營成為內源式新型農民的重要特征。進一步地,農業經營規模的擴大促成這類農戶更加“專業化”地從事農業經營,推動其不僅使用家庭內部勞動力,而且通過勞動力市場使用家庭外部勞動力;不僅使用家庭內部積累的資本,而且通過金融市場使用家庭外部的資本。

顯然,內源式新型農民已不滿足于家庭內部勞動力、土地、資本的直接結合,而是在家庭內部要素供給的基礎上,借助各類要素市場獲取外部的要素支持,立足家庭內部要素并利用外部要素,構成了內源式新型農民的基本屬性。這種性質使其能在規模化、專業化經營的基礎上,獲取與外出務工或從事其他職業大致相同的經濟收益。

從實踐來看,近年來我國農村地區涌現出眾多的內源式新型農民,特別是出現了大量的家庭農場,正如研究者指出的那樣,“現代家庭農場從耕種的土地面積或產出總量來看,已非傳統小農所能望其項背”。例如:上海糧食“家庭農場”經營者必須為本地專業農民,主要依靠家庭成員從事生產活動,季節性、臨時性雇傭短期工,2015年該地糧食家庭農場戶均水稻經營面積為127.8畝,糧食家庭農場總數達到3555戶。

農業部的統計數據還顯示:2015年底我國家庭承包耕地流轉入農戶的面積為2.621億畝,占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的比重為58.7%。截至2015年底,我國縣級以上農業部門納入名錄管理的家庭農場超過34萬戶,在工商部門注冊的家庭農場達到42.5萬戶,分別比2013年增長了1倍和3倍。

第五類是外源式新型農民。內源式新型農民是從農村社區內部形成的,在城鄉要素流動性增強的格局下,農村之外的勞動力和資本也會基于逐利動機而流入農村,與農村的土地要素結合并開展涉農經濟活動,這樣就在傳統農民的基礎上上形成了外源式新型農民。

這里的“外源”主要是指農業經營主體來自農村社區之外,特別是來自城市地區,即通常被表述為知識下鄉、技術下鄉、信息下鄉、資本下鄉。“新型”主要是指農業經營的規模遠超過傳統農民,一般也超過內源式新型農民;農業經營所需的勞動力依靠要素市場雇傭獲取,而不是來自家庭內部;農業經營所需的資本依靠城市的金融供給,也不是來自家庭內部。農業經營者雖然不擁有土地承包權,但通過土地流轉獲取并行使了其他農民的土地經營權。據此,農村內部的土地就與外部的資本等要素實現了重新組合,這種組合區別于其他類型的要素配置方式,由此也就派生了外源式新型農民這種獨特的農民類型。

從實踐中看,在農村勞動力非農化轉移、土地“三權分置”推進以及一二三產業融合的背景下,經過改造后的現代農業往往蘊含著較高的勞動生產率和資本回報率,我國城市知識、技術、信息、資本下鄉的態勢日漸活躍,以企業+基地+農戶、企業+專業合作社+基地+農戶為形態的龍頭企業正成為農業新型經營主體,農村也出現了一批具有較高科學文化素質、掌握農業生產技能和管理經驗、能夠敏銳捕捉市場信息并以專業態度和需求導向從事涉農產業的“新農人”。

農業部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農村承包耕地流轉入企業的面積已達到0.42億畝,約占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的9.5%。

就地區分布而言,外源式新型農民在我國各地農村均存在,但在土地流轉活躍的地區,農業經營的規模經濟優勢突出,往往更能帶動外源式新型農民的形成。此外,大城市周邊的都市現代農業經濟效益更為顯著,這也容易產生外源式新型農民。就產業形態而言,外源式新型農民往往善于利用資本和知識優勢推動大規模經營,或推動農業產業鏈延伸和休閑、生態等服務功能的發揮,其從事的活動往往具有以農業為基礎但三次產業交互融合的性質。

2017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針對鄉村振興戰略強調“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消除阻礙要素下鄉各種障礙”,這意味著后續外源式新型農民很可能會為制度支撐而得到持續發展。

綜上所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民面臨著多種類型的要素配置方式,要素配置方式的多樣性以及選擇差別,形成了經濟學視角下的農民群體分化。

三、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農民分化的政策含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民從同質群體演變為傳統農民、離鄉農民、離土農民、內源式新型農民、外源式新型農民等多種類型。

與農民分化相伴隨的是,農民的選擇空間從農業種植擴大到農村和城鎮非農領域,產業形態從單純的農業生產擴大到農業產業鏈的各個環節,要素來源從家庭和農村內部擴大到城鄉兩大部門,組織形式也從單純的家庭小規模經營擴大到多種規模的新經營方式。

概言之,農民分化意味著農村經濟管制的放松,意味著農民經濟自主權的擴展,也意味著城鄉要素流動性的增強以及要素配置效率的提高。上世紀70年代末期起來,我國農業生產水平的提高、農業產業結構的轉化、農民收入和消費能力的增強以及整個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均與農民分化這種特征事實相伴而生。

農民分化不僅意味著要素配置優化和經濟總量增長,而且意味著農村不同類型農民的異質性增強。

CEIC數據庫的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我國城鄉收入差距呈現出持續縮減態勢,2009至2017年城鄉收入差距已從3.33倍持續縮減至2. 72倍,但農村內部不同群體的經濟差距卻在持續擴大。如果將我國農村居民按照收入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等收入戶、中高收入戶、高收入戶五種類型,則2000至2013年高收入戶和低收入戶之間的人均純收入差距從6.47倍持續擴大至8.24倍,中高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之間的人均純收入差距也從1.92倍持續擴大至2.06倍。總體上看,基于要素配置方式差別所形成的農民分化,導致農村內部不同類型農民的經濟不平等特征變得更為突出了。

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建成現代化強國,需要通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來形成城鄉融合發展新格局。鄉村振興戰略既需要不斷釋放城鄉要素配置效率,也需要促使不同社會成員能夠相對均等地分享發展成果,這實際上也是貫徹落實創新、協調、共享等新發展理念的題中應有之義。從這個角度看,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就必須立足于農業、農村的變化趨勢,理解、研判和把握農民分化這個重要的經濟社會現象,而農民分化也促使人們對此前的相關經濟理論和政策進行重新思考。

簡單地說,農民同質條件下的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民分化格局下的鄉村振興戰略是有區別的。從農民分化這個特征事實出發,我們需要重新思考城鄉融合發展命題的理論和政策含義。

從理論的角度看,二元經濟理論隱含地假設:農村居民是同質的,他們面對市場信號會做出相同反應,且農村勞動力的職業轉變(工業化)和身份轉換(城市化)是同步的,因此其分析重心是兩個同質化的部門——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聯關系,農村內部不同群體的關聯問題并未進入該分析框架。

基于要素配置方式差別所形成的農民分化,很可能造成二元經濟理論不能完全刻畫中國的城鄉關系演變,例如:中國現階段的農民已演變為由多個類型的“子系統”組成的復雜概念,不同類型農民對市場信號和制度變革的反應并不相同。在這個意義上,我國需要在引入個體因素和制度因素演變的基礎上理解農民分化的發生機制,并立足于農民分化來分析不同類型農民的交互作用,從而在農民類型存在著“譜系”、且與城市部門關聯存在差別的條件下分析二元結構問題,通過總結提煉本土化推動城鄉關系理論的創新和發展。

從實踐的角度看,我國農民分化對城鄉發展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農民同質的條件下,城鄉發展政策往往集中在農業或農村單個部門,且某項政策往往會引致農民的“一致行動”,例如: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因為賦予了農民土地承包權,結果推動農民在改革開放初期普遍增加了對土地的投資。但在農民分化的條件下,城鄉發展政策必定涉及多個部門,且某項政策往往會面對不同類型農民的差異化反應。

就此而言,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凸顯農民的主體作用,而凸顯農民的主體作用就必須認識農民分化的特征事實,采取更具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安排,來提高政策效力并達到城鄉融合發展的目標。

具體地說,政府首先需要尊重和保護農民的自我選擇權利。農村內部存在著傳統農民、離鄉農民、離土農民、外源式新型農民和內源式新型農民,必定是不同農民結合個體因素和制度因素而做出的理性反應。針對農民的不同類型,不能先驗地預判那種類型農民必定優越于其他類型農民,各級政府不能強制性地要求所有農民轉變為某種統一類型。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統籌兼顧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扶持小農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把小農生產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就體現了尊重農民差異化經濟選擇、強調不同類型農民協同發展的政策取向。

此外,不同類型農民具有差異化的要素配置方式,因此也就有著差異化的經濟性質、產業形態和空間分布,而我國在政策實施中更應強調目標和工具的瞄準性。例如,涉農政策如果主要定位于提高小農戶的收入水平,那么這種政策就應主要圍繞傳統農民而制定;如果主要定位于提高農民市民化的水平和能力,那么這種政策就應主要圍繞離土農民而制定;如果主要定位于提高農產品的供給能力,那么這種政策就應主要圍繞內源式和外源式新型農民而制定。涉農政策制定和實施的“精準性”是農民分化背景下的客觀要求。

更重要的是,農民分化體現了市場化體制轉型背景下農民選擇空間的擴大,而不同類型農民之間也可能存在動態轉換問題。就此而言,我國不僅要持續深化勞動力、土地、資本的市場化改革,在提高要素社會化配置的前提下推動鄉村振興戰略,而且要加快推進城鄉在基本教育、基本醫療、基本養老等社會保障領域的均等化進程,增強城鄉居民基本公共服務跨城鄉、跨地域、跨產業的可轉換程度,進而為我國在農民分化背景下形成城鄉融合發展新格局奠定更堅實的基礎。

[本文原刊于《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5期,原題“中國鄉村振興戰略視域下的農民分化及其引申含義”。略去注釋,對原文有一定簡化和重新編輯并由作者審定。經授權刊用。]

    責任編輯:李旭
    校對:丁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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