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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石景山隧道致14死透水事故案二審維持原判,十人獲刑三至五年
據廣東珠海中院官網消息,12月8日,珠海中院依法對劉廣等10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珠海市香洲區法院一審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劉廣等10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15日,珠海興業快線工程石景山隧道施工段發生坍塌透水事故,造成14名作業人員死亡,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678萬余元。劉廣等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事故發生后,劉廣等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工程施工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已與遇難人員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支付了賠償款。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及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據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此前報道,2021年7月15日,珠海市石景山施工隧道發生一起透水事故,導致14名施工人員遇難。據事故調查報告披露,調查組認定該起透水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經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隧道下穿吉大水庫時遭遇富水花崗巖風化深槽,因工程措施不當導致右線隧道掌子面拱頂坍塌透水,涌入左線隧道致作業人員溺亡。
事故調查報告指出了有關企業和珠海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中鐵二局三公司施工風險管控措施落實不力,未嚴格按照設計和安全規范要求施工;中鐵二局存在轉包行為;珠海興地公司未依法履行監理單位安全生產職責;珠海城建市政公司未按要求組織實施超前地質鉆探,對代建項目現場安全檢查組織不力;珠海工程勘察院勘察報告未真實、準確反映地質情況,勘察布孔、鉆探及巖芯采取率不符合規范;珠海吉祥爆破公司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條件,違法、違規實施爆破作業;福建卓智公司未按照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未落實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其它相關單位包括珠海市公路事務中心、珠海城建集團、珠海華昕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設計院、珠海正青公司、珠海華源爆破公司等均存在安全問題;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珠海市建設工程安全事務中心、珠海市香洲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珠海市水務局、珠海市香洲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吉大派出所,以及珠海市和香洲區黨委、政府在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方面均存在一定問題。
調查報告顯示,在事故問責方面,公安機關依法對多名涉嫌犯罪的有關責任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對事故屬地黨委政府、有關監管單位公職人員和國企人員共27人予以追責問責。此外,相關部門依法對中鐵二局、中鐵二局三公司、珠海城建市政公司、珠海工程勘察院、珠海興地公司、福建卓智公司、珠海吉祥爆破公司、珠海正青咨詢公司、珠海華源爆破公司和16名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部分企業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對中鐵二局等涉事企業人員和公職人員,按照黨組織關系和管理權限交由有關單位按規定處理。
據中國檢察網2022年6月消息,珠海市香洲區檢察院依法對劉廣等人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向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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