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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巡回法庭審案范圍擬擴大:不應限于行政、民商事案件
最高法巡回法庭受案范圍擬擴增。10月22日,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三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修正草案修改情況匯報時表示,不再將最高法巡回法庭審理案件的范圍局限在“跨行政區劃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擬擴增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
上述修正草案第十九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社會公眾提出,巡回法庭審理案件的范圍不應限于行政、民商事案件,實踐中巡回法庭還審理了不少刑事申訴案件。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實踐和需要,將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修改為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
與此同時,最高法院審理案件的范圍也擬作出增加。上述草案第十六條規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范圍,包括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注意到,近幾年,最高法院曾在多個場合提出“建立國家層面知產案件上訴審理機制”。沈春耀指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動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理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的上訴案件。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范圍中增加一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這也意味著,有關知識產權案件的上訴機制,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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