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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和諧穩定是國家發展、社會進步、民族繁榮的基石。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家庭暴力行為雖然發生在一“家”之內,但家暴不是家務事,它不僅侵害受害人個人合法權益、影響整個家庭和諧,也對社會安全穩定、樹立文明新風產生重大影響,必須堅決予以否定和制止。2016年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再次強調禁止家庭暴力;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對依法保護弱勢群體,防止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實施暴力也作出特別的保護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立足司法職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真做實干,常抓不懈。2022年,針對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以來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點、堵點,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全國婦聯、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健康委共同發布《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并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精準對標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司法救助時面臨的“急難愁盼”問題,進一步細化完善家庭暴力發現機制、證據收集機制、執行聯動機制等,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形式和證明標準,加大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懲罰力度。文件一經頒布,即得到社會各界廣泛好評,在實踐中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率逐年提升,為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提供制度保障。
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為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對施暴人或者潛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懾,同時也通過案例對審判實踐中常見問題作出回應,最高人民法院從全國法院報送的反家暴案例中選出10個典型案例分兩批發布。此次發布的第一批案例具有以下三方面特征。
一是進一步明確精神暴力也屬于家庭暴力。近年來,人民群眾對家庭暴力的認知不再局限于身體暴力,向人民法院訴請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數量有所增加。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在審判實踐中,除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外,還有其他行為也屬于精神侵害。如本批典型案例中,丈夫李某采用喝農藥、跳樓等自殘自傷方式威脅妻子王某,雖然施暴人沒有采取直接謾罵、威脅的方式,但其自殘自傷行為使王某處于驚懼的心理狀態,精神的不自由亦屬于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對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請求予以支持。這個案例豐富了精神侵害類型,明確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則,對人民法院處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二是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快速反應優勢。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預防為主??焖僦浦辜彝ケ┝蛘呒彝ケ┝Πl生的現實危險,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法律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中之重?;谌松戆踩Wo令的時限性要求,同時,充分考慮不同人群收集、固定證據能力的差異性,使更多暴力情形得以有效規制,在證據標準方面,《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待證事實的證明標準存在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證事實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更低。比如,在李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李某提供了受傷照片、報警電話記錄,而聽證過程中李某丈夫對李某的受傷照片解釋稱是其自己摔倒所致,該解釋不具有說服力,人民法院結合上述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情況,認定李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存在較大可能性并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充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這個案例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況,要及時保留照片等證據,第一時間報警,相關證據將作為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重要依據。在申請主體方面,考慮到戀愛、同居等關系中發生的暴力行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專門就戀愛、交友或者終止戀愛關系、離婚后,糾纏、騷擾婦女的行為明確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個這樣的案件。在林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人民法院對趙某在戀愛結束后騷擾、跟蹤林某的行為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使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密關系中的暴力行為得以通過合法途徑得到有效規制。
三是強調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動作用。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人的身體、心理產生直接傷害,人民法院需要在辦理具體案件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依法保護好特殊群體利益。如在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充分考慮陳某已年逾七旬的實際情況,在收到申請后主動向屬地派出所調取報警記錄等材料,使陳某免于遭受奔波之苦。
家和萬事興。對家暴零容忍,是社會共識,更是司法的態度。希望廣大人民群眾通過學習、了解典型案例,不斷提高反家暴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做新時代文明新風尚的建設者、維護者、篤行者!
第一批案例
案例一
林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適用于終止戀愛關系的當事人
關鍵詞
終止戀愛關系 騷擾 暴力 不法侵害
基本案情
林某(女)和趙某原系情侶,后因雙方性格不合,林某提出分手。此后,趙某通過使用暴力、進行定位跟蹤、使用竊聽設備、破壞家門鎖與電閘、安裝監控攝像頭等多種形式對林某進行騷擾,嚴重影響了林某的正常生活與工作,且對林某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林某多次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與趙某調解,但趙某拒不改正。林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理由及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被申請人自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以不正當方式,騷擾申請人,干擾申請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請人面臨侵害的現實危險,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趙某毆打、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林某。
典型意義
婦女權益遭受的侵害除了來自家庭,也常見于戀愛關系中或者終止戀愛關系以及離婚之后。為此,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該條規定將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范圍由家庭成員擴大至曾經具有戀愛、婚姻關系或者以戀愛、交友為由進行接觸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預防和制止發生在家庭成員以外親密關系中的不法行為。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時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讓被申請人意識到其實施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通過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間建立起了一道無形的“隔離墻”,充分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案例二
李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存在較大可能性”
關鍵詞
人身安全保護令 證明標準 較大可能性
基本案情
申請人李某(女)與龔某系夫妻,雙方于2000年4月登記結婚?;橐鲫P系存續期間,李某多次遭到龔某的暴力毆打,最為嚴重的一次是被龔某用刀威脅。2023年4月,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其僅能提交一些身體受傷的照片和撥打報警電話的記錄。龔某稱,李某提供的受傷照片均為其本人摔跤所致,報警系小題大作,其并未毆打李某。
裁判結果與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雖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撥打報警電話的記錄并不能充分證明其遭受了龔某的家庭暴力,但從日常生活經驗和常理分析,該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已達到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龔某對申請人李某實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義
當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該制度的創設目的在于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作出快速反應,及時保護申請人免遭危害。實踐中,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礙是家暴受害人舉證不足問題。鑒于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禁令的預防性保護功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存在較大可能性”。本案中,雖然受害人提供的受傷照片和報警電話記錄不能充分證明存在家暴行為,但人民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多次報警情況,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符合法律應有之義,特別關注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舉證能力較弱、家暴行為私密性等特征,最大限度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和隔離功能,以充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
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通過自傷自殘對他人進行威脅屬家庭暴力
關鍵詞
自傷自殘 精神控制
基本案情
申請人王某(女)與被申請人李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議,李某多次以跳樓、到王某工作場所當面喝下農藥等方式進行威脅,王某亦多次報警皆協商未果。為保證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理由及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李某自傷自殘行為會讓申請人產生緊張恐懼情緒,屬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李某對申請人王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李某騷擾、跟蹤、威脅申請人王某。
典型意義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體暴力的危害性。本案中,被申請人雖未實施毆打、殘害等行為給申請人造成身體損傷,但其自傷、自殘的行為必定會讓申請人產生緊張恐懼的情緒,導致申請人精神不自由,從而按照被申請人的意志行事。該行為屬于精神暴力。人民法院通過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明確通過傷害自己以達到控制對方的行為也屬于家庭暴力,這不但擴大了對家庭暴力的打擊范圍,也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徑,為個體獨立自主權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后盾。
案例四
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子女對父母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關鍵詞
子女 毆打父母 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申請人陳某與被申請人鄭某系母子關系。2022年6月,鄭某前往陳某居住的A房屋,以暴力威脅向陳某索要錢款,陳某撥打“110”報警。2022年9月,鄭某再次到陳某住處向陳某索要錢款,并對陳某進行辱罵和毆打,在陳某答應給予2萬元的前提下才允許其離開住所。為避免進一步被威脅和傷害,陳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理由及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陳某已七十高齡,本應安度晚年,享受天倫之樂,但鄭某作為子女非但沒有好好孝敬申請人,而是多次使用辱罵、威脅、毆打的手段向申請人索要錢財,給申請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打擊,申請人無法正常生活。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鄭某毆打、威脅申請人陳某;二、禁止被申請人鄭某以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騷擾申請人陳某;三、禁止被申請人鄭某前往申請人陳某居住的A房屋。
典型意義
尊老敬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本案中,鄭某作為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但沒有孝敬母親,反而以毆打、威脅方式索要錢財,不僅違背了法律規定,也有悖于人倫,法院應對該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同時,本案申請人作為年逾七旬的老人,無論是保留證據能力還是自由行動能力均有一定局限性,人民法院充分考慮這一特殊情況,發揮司法能動性,與當地公安、街道聯動合作,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為及時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織起了一張安全網。
原標題:《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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