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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遭兒子騷擾老太申請人身保護令,法院:已構成家庭成員間暴力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微信公號11月23日消息,老有所依、老有所養、老有所樂,是每位老人晚年的普遍追求。但有這樣一位年逾古稀的馬老太,不僅得不到兒子的孝順,近來還常被他騷擾、恐嚇,不堪其擾。她的境遇會好轉嗎?
今年77歲的馬老太有一子一女,在本應樂享天倫的年紀,她卻每天都過得提心吊膽。這就要從一年前的遺囑繼承糾紛說起。
馬老太的老伴去世前曾寫下一份遺囑,明確登記在二人名下的房屋由馬老太繼承。老伴去世后,馬老太和兒子小常還居住在該房屋內,但二人相處并不愉快,經常產生口角,馬老太便要求小常搬出另尋住處。
小常表示,自己沒有其他地方住,況且還要照顧母親。面對這樣的說辭,馬老太非常生氣,因為小常日常吃住都指望馬老太,女兒有時想回家看自己一眼都會遭到小常阻撓,何來“照顧”一說?
為安享晚年,馬老太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房屋由她繼承,且小常需遷出。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案涉房屋登記在馬老太和其老伴名下,其老伴生前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老伴去世后,馬老太有權繼承老伴的房屋份額,故房屋由馬老太繼承,于法有據。
另一邊,小常在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兩套房屋,一套在婚內過戶給妻子,另一套在離婚時約定歸妻子所有,且房貸由小常償還。雖然小常對自己名下的財產有自由處分權,但相應風險和不利后果也應由其自行承擔,并不能因為其現在為“無房戶”,就理所應當地住在馬老太的房屋內。
馬老太和小常雖是母子關系,但小常已是成年人,且并非不能獨立生活,馬老太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要求小常遷出。最后,法院支持了馬老太的訴訟請求。
案件判決后,小常還是以“探望母親”為由,三天兩頭往馬老太家里跑。無奈之下,馬老太搬出了住所。不料,小常經多方打聽,找到了馬老太的新住處,繼續登門“探望”。
“現在每次聽到門被敲得怦怦響,我的心臟就跟著怦怦跳,血壓也升得老高。”馬老太無奈,選擇報警。在民警介入下,小常只是略有收斂,沒多久還是會故技重施。在社區的建議下,馬老太向法院申請了《人身保護令》。
受理后,法官迅速查明事實,認為小常在馬老太明確拒絕探望并多次報警的情況下亦堅持登門,其行為造成馬老太內心擔憂、不安和恐懼,已構成家庭成員間的暴力,遂發出《人身保護令》:禁止小常再以任何方式騷擾馬老太,與馬老太的接觸要在社區和民警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法院也向馬老太和小常所在社區、轄區派出所送達了《人身保護令》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考慮到案件特殊性,法官再次找到小常進行釋法說理,并嚴厲告知他違反《人身保護令》的后果。小常表示,一定會遵守《人身保護令》的相關內容,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和行為,請法院監督。
每年11月25日,被聯合國確立為“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稱作“國際反家庭暴力日”。2016年3月1日,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實踐中,申請人身保護令的主體多是夫妻之間,而家庭暴力不僅存在于夫妻之間,還存在于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之間,該案就是梁溪法院發出的首份針對母子間家庭暴力的人身保護令。
法官提醒,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但成年子女探望父母是為了讓老年人獲得親情和溫暖,應當以“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為原則。
上述案件中,針對老年人“我想靜靜”的訴求,法院及時作出人身保護令,訓誡督促被申請人遵守人身保護令,有力保護了老年人人身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文中均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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