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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被征收人購買商品房,給予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價值20%的購房獎勵

湖北省宜昌市 IC photo 圖
據湖北省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11月17日消息,近日,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支持宜昌城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購買商品房的通知》(宜府辦發〔2023〕43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支持城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購買商品房,滿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
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按照原房屋征收決定載明的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該《通知》適用于城區(含夷陵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購買商品房的情形。所稱商品房包括房屋征收部門公開征集的新建商品房、政府統籌調配的安置房和存量二手住房。
《通知》明確,對選擇購買商品房且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給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20%的購房獎勵。獎勵資金通過購房結算憑證形式核發給被征收人。
購房結算憑證金額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與購房獎勵金額之和。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之外的裝修、搬家獎勵等不計入購房結算憑證金額,直接支付給被征收人。購房結算憑證的使用對象限定為被征收人,其中被征收人為自然人的,使用對象為被征收人及其近親屬,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新建商品房項目申請納入安置房源庫須滿足: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被列入信用中國失信名單;企業近6個月內未被各級住建、稅務、市場監督、審判等機關納入黑名單。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新建商品房項目在近6個月內未發生客戶群體投訴、信訪重大事件。
(二)新建商品房項目應在宜昌城區范圍內,經批準預售(現售)的期房(現房);項目開發建設按照施工計劃正常推進,不存在逾期交付風險,不存在凍結、查封、權屬糾紛等情況;房屋工程質量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提供房源的樓盤位置、銷售價格、購房優惠政策、交付標準、交付日期、不利因素等作出承諾并向社會公示,并在銷售現場、征收項目現場公開展示相關信息展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選擇。
選擇購買新建商品房或政府統籌調配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與區級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根據協議約定確認購房結算憑證金額;被征收人自行選定所購房屋;被征收人憑購房結算憑證、征收補償協議等與售房人簽訂購房合同;購房結算憑證金額低于購房款的,不足部分由購房人支付;購房結算憑證金額高于購房款的,由被征收人憑身份證、征收補償協議、購房結算憑證、預告登記證明或不動產權證書等資料原件,向區級房屋征收部門申請領取購房結算憑證剩余金額的貨幣。
選擇購買存量二手住房的,被征收人與區級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根據協議約定確認購房結算憑證金額;由被征收人自主選定所購房屋,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自行核實房屋權屬并評估交易風險;被征收人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房屋交易合同,辦理房屋交易登記手續;由被征收人、售房人共同憑購房結算憑證、已辦理轉移登記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有關資料,向區級房屋征收部門申請結算。
《通知》明確,使用購房結算憑證購買公開征集新建商品房、存量二手住房的,購房款高于購房結算憑證金額80%的,剩余結算憑證金額可申請兌付貨幣;購房款低于購房結算憑證金額80%的,按剩余結算憑證金額的85%申請兌付貨幣。使用購房結算憑證購買政府統籌調配安置房的,購房后剩余憑證金額可申請兌付貨幣。
購房結算憑證自發放之日起12個月有效,持有期間不計息。被征收人超過12個月有效期未購房的,可以憑身份證、購房結算憑證等資料向區級房屋征收部門按購房結算憑證金額的85%申請兌付貨幣。
被征收人在購房結算憑證有效期內放棄購買房屋的,可以按貨幣補償方式重新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不再享受20%的購房獎勵,按照協議金額領取補償款。購買近親屬存量二手住房的,不享受購房結算憑證獎勵,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被征收人購買房屋并兌付后,仍可以申請撤銷所購房屋預告登記。被征收人使用購房結算憑證購房并兌付后,申請撤銷所購房屋預告登記的,撤銷預告登記前須將結算憑證金額全額退還至區級房屋征收部門,再按照所選方式重新辦理。
使用購房結算憑證購買的商品房可以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可以享受契稅減免優惠政策,被征收人憑征收補償協議和區級房屋征收部門出具的實際兌付金額證明等資料,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契稅減免,享受有關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通知》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原房屋征收貨幣補償上浮20%的獎勵政策等與《通知》不一致的政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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