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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移動原副總獲刑:高中同學稱春節送他蟲草中秋送路易十三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副廳級干部、原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鄭川受賄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
鄭川出生于1965年8月20日,曾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移動公司”)副總經理、廣州移動公司總經理,2009年1月后歷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紀檢組長、工會主席、副總經理等職務。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鄭川在擔任廣州移動公司副總經理和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林某1(另案處理)承接了該公司大量的基站配套土建、服務廳裝修、機樓裝修等工程。
2012年11月,被告人鄭川欲投資廣東省高要市一房地產項目,遂以其外甥江某1(另案處理)投資該項目缺少資金為由,要求林某1給予支持,事后由江某1于2012年12月初、12月底、2013年1月底分三次收受林某1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合計人民幣450萬元。江某1隨后將上述款項代被告人鄭川投資到高要市一房地產項目。2013年5月,被告人鄭川指使林某1與江某1通過倒簽投資協議的形式掩蓋上述款項性質。
其中,林某1的證言提到,其跟鄭川是1981年高中補習班同學,鄭川到了廣州后,與其經常一起吃飯。從2001年開始,逢年過節,其都會給鄭川送東西,春節送一盒蟲草,七八萬塊一盒,中秋節送一瓶路易十三,每次還送五千。2004年鄭川出國,送給他2萬美金,2009年送給他10萬元港幣。從2001年開始,經鄭川關照,其開始承建廣州移動公司的一些工程。
此前,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穗檢公二刑訴〔2014〕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川犯受賄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2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鄭川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追繳被告人鄭川違法所得人民幣四百五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鄭川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粵刑終1131號刑事裁定書,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
被告人鄭川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包括:申請排除證人林某1的證言。林某1的證言系辦案人員以威脅、欺騙、引誘等方法非法取得,不是林某1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非法證據,應予排除。
刑事判決書介紹,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2月20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9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針對證人林某1所作證言是否屬于非法證據的問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庭前會議,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并進行了法庭調查。經查:因證人林某1涉嫌行賄罪被另案立案偵查,公訴機關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林某1的證言,部分系林某1在其行賄案中所作供述,部分系本案偵查人員向林某1所提取的證言。公訴機關共向法庭出示了林某19堂書面筆錄、11份同步錄音錄像,其中部分筆錄系由不同的偵查人員提取制作。同步錄音錄像證實,偵查人員向林某1提取證言是在專門場所依法進行,實行了同步錄音錄像,保障了林某1的休息和飲食,未對林某1采取刑訊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林某1在提供證言的過程中神態自然,語言表達自然。同步錄音錄像同時顯示,偵查人員在部分堂次的審訊過程中,存在提示性發問、審訊語言不文明、用語不規范等情形,但這些行為均屬情節輕微,尚不足以讓林某1遭受難以忍受痛苦,也不足以導致林某1作出違背自身意愿的供述,不屬于依法應當排除的情形。
經比對書面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發現書面筆錄總體上如實反映了審訊內容,書面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在主要內容上是一致的,但也看到部分筆錄在部分內容上與同步錄音錄像有出入,沒有全面準確地記錄審訊內容,包括敘述的細節、敘述的順序等,部分書面筆錄由于系電腦制作,帶有一定的復制粘貼痕跡。有鑒于此,對于書面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不一致的地方,應當以同步錄音錄像反映的內容為準。但書面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不一致的問題,并不影響林某1證言的合法性。綜上,偵查機關向證人林某1提取的證言不屬于依法應當排除的證據,不予排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后作出判決:被告人鄭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這份刑事判決書公布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即廣東移動)一度因系統性腐敗問題廣為人知。
據新華網報道,自2013年開始,廣東移動多名高管相繼被紀檢部門調查,陸續進入司法程序,有的已經判決。這些高管與社會合作商勾結,通過控制項目運作、操縱采購招投標等方式受賄索賄,涉案者達60多人,其中處級以上干部9人,違紀違法金額數以億計。這份名單包括廣東移動原董事長、總經理徐龍,廣州移動公司原黨委書記梁春火、廣州移動公司原總經理李欣澤、廣州移動公司規劃技術部原總經理孫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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