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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零容忍,精神暴力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家暴事件。而對于這樣的案件,很多時候調解人員抱著“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原則,將一些家暴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也就導致了大量“隱性家暴”事件的存在。

小王和小芳結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兒一女,可隨著時間的推移,兩人之間的摩擦也越來越大。
有一次,小王撞見一男子送小芳回家,便質問小芳,小芳稱該男子是其同事,因為加班太晚擔心小芳一個人回家不安全便將其護送回家,但是小王不肯相信,并從此開始懷疑小芳出軌。
自此以后,小王但凡看見小芳和男性朋友有半點牽扯,便出言冷嘲熱諷、陰陽怪氣,后逐漸演變成辱罵、四處造謠其與其他男性有不正當關系。小芳不堪其擾,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提出離婚訴訟。
隨著《反家暴法》的出臺,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家庭暴力的范疇,而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提出,也是專門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設立的一種民事法律救濟措施,它通過一系列的隔離措施,在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建立起一道屏障,起到預防暴力發生或者再次發生的作用。

根據《反家暴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在《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進一步擴大家暴范疇,將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騷擾等行為均列入家暴范疇。因此不管是遭受到實質性的家暴還是隱形的精神家暴,都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該具備哪些條件?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7條規定: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被申請人(一般應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或國籍、住所地、聯系方式);
(二)有具體的請求(比如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及其家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
(三)有事實及理由,即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申請人應提供諸如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家庭暴力懲戒書、就醫記錄、傷情照片、聊天記錄等文字記錄及錄音錄像等證據用以佐證發生了家庭暴力或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期限通常為6個月,在保護期內,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可以給予適當訓誡、罰款或者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在遭遇家暴或者即將遭遇家暴的時候,一定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及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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