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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三定方案”出爐,27個內設部門各司何職?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三定方案”正式出爐。
11月10日,中國機構編制網發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下稱“三定方案”),明確金融監管總局依法對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維護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
“三定方案”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礎上組建,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在人事方面,“三定方案”明確金融監管總局機關行政編制9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14名(含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首席律師、首席會計師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就內設機構來看,金融監管總局共設置27個部門和機關黨委,較此前銀保監會的26個內設部門多了一個。但具體來看,其實有不小的變化。首先,金融監管總局的內設部門在稱呼上不再是此前的部、局,而是與中國人民銀行類似的司、局,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其次,有多個部門合并,也有一些為應對近些年金融業發展新形態而設置的新部門。
金融監管總局此番保留的內設機構包括: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政策研究司、法規司、統計與風險監測司、公司治理監管司、普惠金融司、農村中小銀行監管司、財產保險監管司(再保險監管司)、人身保險監管司、非銀機構監管司、銀行機構檢查局、保險和非銀機構檢查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人事教育司(黨委組織部)、財務會計司等17個部門。
上述部門多延續了此前職責,同時也有一些調整。例如,此前的非銀行機構檢查局調整為保險和非銀機構檢查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的職責更為豐富。
與此前相比,金融監管總局新設了科技監管司、金融機構準入司、資管機構監管司、機構恢復與處置司、稽查局、行政處罰局、內審司、黨建工作局(黨委宣傳部)等8個部門。
其中,科技監管司主要負責擬訂相關信息科技發展規劃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制度并組織實施。按分工承擔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監管等工作,推動數字化信息化建設。
資管監管司則承擔信托公司、理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相對應的,此前的銀保監會內設的信托監管部不再存在。
金融機構準入司、機構恢復與處置司、行政處罰局則分別負責機構準入和人員任職、高風險機構的風險處置、承擔行政處罰案件審理等。
稽查局負責擬訂稽查工作制度。組織對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相關主體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指導、檢查金融機構安全保衛工作。
內審司(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則是擬訂系統內審和巡視工作制度、辦法,監督檢查系統貫徹落實有關重大決策部署情況,組織開展系統內審和巡視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指導、監督、檢查系統內審和巡察工作。
黨建工作局(黨委宣傳部),承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相關工作。承擔系統黨的建設工作,指導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系統黨的宣傳工作。領導系統統戰、群團組織工作。
也有多個部門的職能被合并,例如,大型銀行監管司的分管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和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而此前政策性銀行和國有大型銀行則分屬兩個部門監管;同理,股份制和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司則承擔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監管;財產險監管司(再保險監管司)的監管對象則涵蓋了保險中介機構,而此前保險中介是由保險中介監管部負責。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監管總局“三定方案”中,對于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聚的職責范圍擴充不少。除了建立非法金融活動監測預警體系和公開舉報渠道,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防范和處置工作,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等工作,“三定方案”還明確,這一部門對涉及跨部門跨地區和新業態新產品等非法金融活動,研究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擬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制度,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
“三定方案”還指出,金融監管總局設立稽查總隊,作為直屬行政機構,正司級,負責相關案件的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等。稽查總隊的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規定。與此同時,金融監管總局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地方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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