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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平臺越大,責任越大

我國的第一部專門性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綜合立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從起草到正式公布,走過了10年時間。“十年磨一劍”的這部行政法規,將以良法善治為未成年人撐起一片網絡的晴空。
10月27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家網信辦、最高檢、教育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有關負責人介紹《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有關情況。
《條例》從網絡素養促進、網絡信息內容規范、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網絡沉迷防治等方面構筑未成年人網絡安全屏障。在明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普遍性保護義務的基礎上,《條例》特別強調了“大平臺”的特殊責任,所謂“能力越大,責任越大”,“大平臺”對未成年人影響力大,就要承擔起更大的社會責任。
《條例》明確針對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平臺,提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方面的特殊義務要求。這些要求包括: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設置未成年人專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合規制度體系、制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專門平臺規則等等。
這意味著相關的大平臺,在相應的互聯網產品服務設計之初,就要充分考慮到對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行為習慣,建立相應的合規制度、特殊保護規則,并且還要按規定發布社會責任報告。從法律制度上,明確相應的“大平臺”針對未成年人產品的全鏈條、全產品周期的特殊責任。
當代青少年是互聯網“原住民”,截至2023年6月,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已突破1.91億,青少年已經成為當下網絡活動最活躍的群體。但是,未成年人也是心智不夠成熟的互聯網用戶,很容易受到網絡的負面影響:網絡游戲沉迷、短視頻負面影響、無底線蹭流量、誘導未成年人不理性追星、網絡霸凌……
之前,“凈網”“護苗”“清朗”行動一輪接著一輪,推動全社會的共同治理,關鍵還是讓相應的“大平臺”承擔起主體責任,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大平臺”務必要從關愛國家未來的高度,認識到自身產品對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產品,從設計研發到市場營銷,要繃緊未成年人保護這根弦兒,經常想一想:自己設計的互聯網產品,愿意讓自己的孩子用嗎?
互聯網不是洪水猛獸,但絕不能成為誘惑未成年人的“銷金窟”“污水池”。對青少年有著廣泛影響力的“大平臺”更要承擔起更大的責任,主動保護,積極合規,不要再存任何打擦邊球的心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作為行政立法,把之前的“大平臺”的社會責任、行政責任正式落實成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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