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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邊原發改委官員減刑5月,因多次猥褻強奸大學畢業生等獲刑
姜佐山,吉林省延邊州發改委原副主任。這名干部曾因被認定犯受賄罪、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而引發社會關注。
就在10月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姜佐山強奸罪減刑刑事裁定書》顯示,姜佐山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姜佐山強奸罪減刑刑事裁定書》介紹,罪犯姜佐山,男,1960年10月10日生,漢族,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龍市人,現在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服刑。
早前,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遼刑重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姜佐山犯受賄罪、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吉刑經終字第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執行。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認為,罪犯姜佐山端正改造態度,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該建議已經長春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駐監獄檢察室監督,同意執行機關建議。
據《姜佐山強奸罪減刑刑事裁定書》,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2006年3月-2007年5、6月份,被告人姜佐山在任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發改委副主任期間,通過時任吉林省發改委扶貧辦主任呂平,為延邊永安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龍井分公司負責人李躍軍在承攬水利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李躍軍通過李躍鵬送給姜佐山人民幣15萬元,姜佐山將其中8萬元送給呂平,故應認定姜佐山受賄7萬元;姜佐山通過時任吉林省發改委扶貧辦主任呂平,為延邊永安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和龍分公司經理王福祥在承攬水利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收受王福祥人民幣20萬元。2006年至2010年期間,姜佐山多次約延邊大學畢業生施某、曲某、司某某等人吃晚飯后,對被害人實施猥褻、強奸等行為。
該犯現在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十二監區參加獄內勤雜崗位勞動,勞動中積極肯干,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認真遵守監規,積極參加三課學習,獲得表揚6次。本次考核期內執行財產刑人民幣100000元。
以上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供的原審裁判文書、罪犯年度評審鑒定表、表獎審批表、考核積分臺賬、監區民警集體評議意見、同監服刑人員證言等證據予以證明,經查證屬實,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采納。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姜佐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但該犯職務犯罪,數罪,社會危害大,主觀惡性深,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不適當,本院予以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姜佐山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至2025年3月15日止)。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4月1日作出的刑事裁定書指出,經審理查明的強奸事實為:
1、2006年某日,上訴人姜佐山約延邊大學畢業生施某某吃晚飯后,在延吉市一家足療店包房內,對施某某實施奸淫,遭到施某某反抗,未能得逞。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施某某的陳述,上訴人姜佐山的供述等,足以認定。
2、2008年5月某日,上訴人姜佐山通過延邊大學學生范某某介紹,邀請延邊大學學生曲某某等人吃飯。飯后姜佐山帶范某某、曲某某等人去足療店按摩,姜佐山與曲某某在同一包房,姜佐山對曲某某實施奸淫,遭到曲某某反抗,未能得逞。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曲某某的陳述,證人范某某、孫某某等人的證言,上訴人姜佐山的供述等,足以認定。
3、2009年某日,上訴人姜佐山約延邊大學學生奉某某等人先后在飯店、歌廳飲酒后到足療店按摩時,姜佐山與奉某某進入同一包房。姜佐山趁奉某某醉酒睡覺之機,欲與其發生性行為,奉某某醒后反抗,姜佐山使用暴力將奉某某奸淫。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奉某某的陳述,證人孫某某等人的證言,上訴人姜佐山的供述等,足以認定。
4、2010年5月某日,經人介紹,上訴人姜佐山與延邊大學畢業生李某乙等人飲酒后,姜佐山單獨將李某乙帶至別處繼續飲酒,并將其帶至延吉市某按摩院進入同一包房。姜佐山趁李某乙醉酒睡覺之機,欲與其發生性行為,李某乙醒后反抗,姜佐山未能得逞。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陳述,證人范某某、李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證言,上訴人姜佐山的供述等,足以認定。
另外,被害人李某乙在偵查期間陳述姜佐山使用暴力欲與其發生性行為,因其反抗,姜佐山未能得逞。因此一審認定姜佐山強奸李某乙既遂不當,應認定強奸未遂。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4月1日作出的刑事裁定書指出,姜佐山相關強制猥褻婦女事實為:2009年12月某日,經人介紹,上訴人姜佐山與延邊大學畢業生司某某結識,并多次一起吃飯。姜佐山先后在延吉市某足療店包房、延吉市某土雞飯店包房以及姜佐山駕駛的汽車內,對司某某強行猥褻。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司某某的陳述,證人李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證言,上訴人姜佐山的供述等,足以認定。
姜佐山相關行賄、受賄事實為:2006年3月至2007年5、6月份,上訴人姜佐山在任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發改委副主任期間,通過時任吉林省發改委扶貧辦主任呂某某,為延邊永安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龍井分公司負責人李某甲在承攬水利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李某甲通過李某丙送給姜佐山人民幣15萬元,姜佐山將其中8萬元送給呂某某;2008年3月,上訴人姜佐山在任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發改委副主任期間,通過時任吉林省發改委扶貧辦主任呂某某,為延邊永安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和龍分公司經理王某甲在承攬水利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收受王某甲人民幣2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4月18日,吉林高院司法公開網又公布了相關刑事決定書。吉林高院稱,姜佐山以其沒有強奸和強制猥褻婦女為由提出申訴后,該院經依法審查認為,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據此,依照刑訴法相關規定,決定提審該案。并稱,該案在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姜佐山曾任吉林延邊州和龍市扶貧辦主任,和龍市計經貿委副主任兼市扶貧辦主任,和龍市政府副市長,和龍市委副書記,延邊州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延邊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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