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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這樣的重犯能逃三回,每一道“門”是如何失守的?
兩名重刑犯越獄脫逃又隨即落網的消息,讓身處國慶假期中的人們從緊張到松了口氣。值得關注的是,其中一名曾兩次因脫逃判罪的服刑人員,竟能再度上演“金蟬脫殼”,很多人難免犯疑:管控森嚴的監獄里,這每一道“門”究竟如何失守的?
10月6日,從遼寧凌源第三監獄越獄逃脫的兩名重刑犯王磊、張貴林在逃亡兩天后,在河北省平泉市臺頭山鎮落網,“倆人幾乎是一塊抓到的”。
王磊和張貴林,都是因為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罪名入獄,都被判處了無期徒刑以上重刑,特別是張貴林,還有獄中傷人、兩次脫逃的犯罪“前科”,更突顯了人身危險性。對于公眾而言,兩名重刑犯的抓捕歸案,意味著危險警報的解除,人們又能回歸正常生活了。
然而,把逃犯抓了回來,僅是解了燃眉之急,就這一事件的“善后”處理來說,還不能畫上句號。兩名重刑犯的脫逃過程,暴露出一些監獄在安全管理上大有疏漏之嫌,理應啟動調查追責程序。據遼寧省監獄管理局方面證實,凌源市第三監獄監獄長已被免職。隨著有關部門介入查處工作的深入,還應有更多情況公諸于眾,而責任追究的板子,也應依法落在相關責任者身上。
現在,還有一項工作理應進入立法者的視線——對在押罪犯的危險性評估,也就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運用特定方法、手段、工具和技術,對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是否具有危險性,以及存在危險性的種類、程度、表現、后果等,所作出的綜合評定和估量。通過罪犯危險性評估的好處在于,可以為穩定監管秩序、預防“二次犯罪”提供科學依據,有利于防控監獄風險和社會治安風險。
就這起重刑犯越獄事件而言,監獄方面對王磊和張貴林的“防控不力”,足以說明在罪犯危險性評估、針對性防范等環節上有所缺失。從報道披露的信息看,王磊曾因綁架并殺死一同村孩子被判處死緩,后來減為無期徒刑。當地村民反映,他的性格特點是,“誰攛掇他,他就可能跟著干,不想后果”;張貴林呢,“親屬稱其從小就有偷盜惡習,附近村民都害怕他”,即便在獄中也接連犯事,特別是有“兩度脫逃”的表現。他們理應成為獄方進行危險性評估,以及采取特別監管措施的“重點對象”。令人遺憾的是,兩人從事前預謀到越獄行動,獄方全然蒙在鼓里,以致釀成事端。
從國外情況看,高度重視罪犯危險性評估,尤其是心理因素對罪犯再犯的作用,并開發出一系列量化評估工具,已成為很多國家“未雨綢繆”的通行做法。比如,美國的《弗吉尼亞州罪犯危險評估表》《威斯康星危險評價工具》《賓夕法尼亞州危險評估工具》,加拿大的《監督等級調查表》《重新犯罪統計信息表》,英國的《罪犯評估系統》,瑞士聯邦危險評估工具等。
在我國,2005年司法部在全國監獄局長會議上便提出罪犯改造質量評估體系,罪犯危險性評估已在全國11個省份先行試點,一些地方監獄也創新了評估手段,不乏《罪犯危險度警戒提示評測表》等成果,但還缺少更規范的量化評估程序、標準,一支專業化的評估隊伍,以及防范應對措施。
不可否認,2012年《監獄法》的修訂,不僅解決了相關法律之間的銜接問題,也加強了對服刑人員的權利保障,但罪犯危險性評估等必要內容的闕如,也為“越獄脫逃”“獄中犯事”“出獄再犯”發生埋下伏筆。
近年來,類似越獄事件多有發生,理應引起立法者的關注,更加積極地應對。期待通過《監獄法》的修改,適時加入罪犯危險性評估等內容,輔以配套性制度規定,強化監獄的安全管理,讓公眾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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