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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告誡在線旅游平臺:不得虛假折扣、哄抬價格
各在線旅游平臺:
“十一”旅游出行旺季臨近,為規范網絡預訂機票、火車票、住宿、景區門票等在線旅游市場價格秩序,預防價格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作如下提醒:
一、要嚴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依法經營,主動維護良好的在線旅游市場價格秩序。
二、銷售相關商品和提供服務,要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公開標示商品價格等有關情況。標價內容要真實明確、清晰醒目,價格變動時要及時調整,避免誤導消費者。
三、不得實施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或服務,未執行政府定價或超出政府指導價規定的標準和幅度制定商品或服務價格;
(二)虛構原價,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交易價格,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在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時,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五)虛假優惠折扣,如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于原價;
(六)使用不實或帶有欺騙性、誤導性語言、文字、圖片等標價,誘導顧客購買;
(七)聲稱“特價”“全網最低價”“市場最低價”等,但價格標示不真實、不準確,沒有依據或者無從比較;
(八)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以低價招徠客戶,以高價進行結算;
(九)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有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模糊標示價格附加條件;
(十)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
(十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二)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
(十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四、要自覺維護在線旅游市場價格秩序,樹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意識,不斷完善內部價格管理機制和糾錯機制,加強對價格促銷方案的事前審查,使促銷活動真正惠及廣大消費者,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各級價格監管部門將密切關注并持續加強對在線旅游平臺價格行為的監管,及時受理群眾價格投訴舉報。對經提醒告誡仍未規范、群眾反映強烈的價格違法問題,一經查實,將依法從嚴處理,對情節惡劣、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違法案件將予以公開曝光。
(原題《關于規范在線旅游平臺價格行為的提醒告誡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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