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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辦完婚禮的夫妻“被網紅”,婚慶公司被判賠償3000元
相戀多年的董先生和女友,在雙方親朋好友的見證下走進婚姻殿堂。為了給婚禮留下一個美好回憶,董先生聯系了一家婚慶公司負責婚禮事宜。2023年3月,兩人舉辦了幸福美滿的婚禮儀式。未曾想,一個月后,小夫妻在數個網絡平臺刷到自己的結婚現場,無意間成了小“網紅”。這是什么情況?
近期,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件回顧
2022年11月,董先生與美心文化公司簽訂《婚禮慶典服務合同》,約定由美心文化公司為其提供婚慶服務,包括司儀、化妝、攝影、攝像、婚禮布置等。
2023年3月,董先生夫婦舉行了結婚典禮。
次月,董太太在某網絡平臺上無意間刷到文化公司制作完成的自己的婚禮照片及視頻,載有夫婦二人的肖像、姓名、婚禮日期等信息,發布日期為婚禮次日。


董先生立即打開婚禮策劃師的微信朋友圈,居然發現自己被屏蔽了!當發現策劃師的微信朋友圈權限設置為“允許陌生人查看十條朋友圈”,董先生又用家人微信查看,這才看到了自己的婚禮照片及視頻,發布日期亦為婚禮次日。

很快,董先生夫婦又在另外一個網絡平臺上刷到了自己的婚禮……

董先生認為,自己和太太無端“被網紅”,遂對上述照片及視頻進行了錄屏、公證,并將文化公司告上了人民法院,認為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要求:
一、賠禮道歉;
二、停止侵害,立即刪除所有網絡平臺上自己的婚禮照片和視頻;
三、賠償精神損失20,000元。
庭審中,文化公司則辯稱,婚禮策劃師在前期溝通中曾告知過董先生,公司會擇優選擇效果好的照片及視頻用于公司業務的宣傳推廣,董先生當初也曾口頭同意。公司不構成惡意使用,是有權使用,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裁判
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開庭傳票后,被告文化公司立即刪除了發布在微信朋友圈及各網絡平臺的原告婚禮照片及視頻。
經法庭主持調解,被告當庭向原告賠禮道歉,并保證后續不在任何平臺及場合發布或使用。鑒于此,原告當庭撤回了第一、第二項訴訟請求。但雙方就損失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
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被告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二、侵權成立的前提下被告公司應如何承擔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案被告系原告婚禮照片和視頻的拍攝者和制作者,作為肖像作品權利人,亦不得未經肖像權人同意發布其肖像作品。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行為主要為:在微信朋友圈及若干網絡平臺發布其拍攝制作的載有原告夫婦肖像的圖片和視頻,用于公司業務的宣傳、銷售和推廣,使不特定的公眾更多地選擇被告公司的婚慶服務,從而獲得潛在的商業利益。
被告辯稱其獲得原告許可有權使用,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奉賢區人民法院對此不予采信。故,被告通過上述途徑發布原告照片及視頻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
關于爭議焦點二,自然人的肖像權等人格權利或人格權益遭受非法侵害,致使人身利益或財產利益受到損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時,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造成的損失數額,亦未提供證據以確定被告因此獲利的情況。人民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侵權行為的動機、時長、范圍、損害后果以及被告所降低的營銷必要成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付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予以酌情確定。
最終,奉賢區人民法院綜合考量本案主客觀情形,結合各方意見,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3000元。
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奉賢區人民法院奉賢新城人民法庭四級高級法官陳蓓: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享有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本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的權利。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一、肖像權使用應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存在下述五種情形,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合理使用肖像:
1. 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2. 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 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4. 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5.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二、自然人的肖像權應受到有效保護
未經他人同意拍攝他人照片、視頻并發布在朋友圈、微信群、自媒體賬號等,都有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
比如,當下流行的“街拍”中,未經他人許可不要進行拍攝;即便他人同意被拍攝,將其內容公開的行為,一般仍需要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網絡上使用的各種各樣以他人肖像為基礎的表情包,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且不符合“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合理使用肖像”的法定事由的,也可能會被認定為侵權。
三、合力倡導文明守法行為
消費者委托影樓拍攝照片、視頻,影樓要按照約定向消費者交付照片、視頻和相應的底片或電子數據,交付后照片、視頻及底片的所有權歸消費者。影樓與消費者可以約定照片、底片或電子數據所體現的攝影作品的版權歸屬,若無明確約定則版權歸受托方即影樓所有。
但即使如此,影樓作為肖像作品權利人,也不得擅自使用該人像攝影作品,否則可能會侵害被攝影者的肖像權,被侵害者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原標題為《剛辦完婚禮的小夫妻,怎么成了小“網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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