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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征求意見:促進核工業軍民融合發展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國防科工局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征求意見稿)》(點擊查看全文)及其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登錄司法部官網、中國法律服務網、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關注司法部微信公眾號查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0月19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法律服務網(www.12348.gov.cn)或者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6號司法部政法國防司(郵政編碼:10002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原子能法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yznf2018@chinalaw.gov.cn。 ?
2018年9月20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2015年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送審稿)》。原國務院法制辦征求了有關單位的意見并提出了修改建議。201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施行。為了做好兩法銜接,我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重點對立法定位、與《核安全法》的關系、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突出軍民融合戰略、促進產業發展等方面進行研究修改,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征求意見稿)》。
一、立法必要性
(一)完善涉核領域法規體系,填補立法空白。
2014年4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就完善涉核領域法規體系作出重要指示:完善涉核領域法規體系十分重要,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頂層設計,搞好軍民融合,確保核事業安全有序發展。近十幾年來,我國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涉及原子能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促進我國原子能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許多立法是根據急用先立的原則就某一個方面制定的,存在法律效力層級不高、體系不完善、存在立法空白等問題,特別是缺乏統領原子能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既不利于原子能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也不利于樹立我國負責任核大國形象。
(二)促進原子能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原子能事業是關系國家安全和經濟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經過60多年的發展,我們建立了完整的原子能科技工業體系,為鞏固國防和維護世界和平作出了重要貢獻。進入21世紀,我國核電建設步伐加快。與此同時,核燃料循環產業也進入了良性發展的軌道,保障了核能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需要。核技術在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公共安全等各領域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為了進一步推動原子能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需要通過法律來明確促進原子能事業發展的政策和制度,調節相關方利益格局,使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總體要求,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三)確保原子能事業發展安全。
原子能的研究、開發和利用,事關世界的和平發展和人類的安全。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核安全峰會上全面闡述了我國“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即發展和安全并重,權利和義務并重,自主和協作并重,治標與治本并重。加強核安全工作,是一個系統性工程,需要各有關部門和企業集團,大力協同,通力合作。需要加快推進原子能立法工作,進一步明確核安全等基本制度,明確政府、企事業單位和相關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障國家安全,保護資源和環境,保護公眾健康。
二、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由總則、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核材料與核燃料循環、原子能利用、安全監督管理、核進出口與國際合作、法律責任、附則等八章構成。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產業政策、發展方針、管理職責、科普宣傳和人才保障、信息公開,以及表彰獎勵制度等。
第二章為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提出了“國家加強原子能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強化基礎研究,探索前沿技術,促進原子能領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基本要求,并對制定科技發展規劃、科技平臺建設、推進技術創新、實現軍民融合發展做出了規定。
第三章為核材料與核燃料循環,規定了“國家建立核燃料循環體系,保障核材料、核燃料供應。實行乏燃料循環利用,妥善處理處置放射性廢物”的發展政策,并對包括放射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冶煉、純化轉化、同位素分離、燃料元件制造、乏燃料后處理、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放射性物品運輸等核燃料循環各環節的活動,以及核燃料循環產業軍民融合發展等作出了規范。
第四章為原子能利用,對原子能在核反應堆應用、核技術應用、國防應用等內容進行了規范,對承擔原子能國防應用任務的單位規定了鼓勵支持政策,有利于保障國家安全,促進核工業軍民融合發展。
第五章為安全監督管理,對核安全、職業衛生和環境保護、核材料管制、核應急等方面的監督和管理作出規范。
第六章為核進出口與國際合作,明確鼓勵和支持企業參與國際市場開發,推動出口,并對核及核兩用品出口、核進口、防擴散、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進出口、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進口等作出規范。
第七章為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同時對核損害賠償責任做銜接性規定。
第八章為附則,明確軍事領域原子能的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同時對原子能、核躍遷、放射性礦產資源、核材料、核燃料、乏燃料、后處理、商用核反應堆、非商用核反應堆、核技術應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放射源、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廢物等13項用語進行明確。
(原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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