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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40%首付數月后被要求退款,西安一購房者起訴開發商勝訴
今年六七月份,華商報連續報道了多名購買了西安市寶楓佳苑小區的購房者被要求退房的新聞,部分購房者起訴了開發商,目前其中一名購房者已經勝訴。
房子漲價后被要求退款,購房者起訴開發商
今年1月,市民肖女士認購了位于南二環的寶楓佳苑小區的一套住房,當時她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房屋單價每平方米8400多元并且約定了網簽時間。隨后,肖女士又交了40%的首付款,總計41萬多元。
繳納房款后,肖女士一直等待開發商寶楓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通知她進行網簽,期間她也曾多次打電話詢問,置業顧問解釋稱網簽價格跟實際價格相差幾百元沒能網簽,讓肖女士再等等。6月16日,肖女士突然收到開發商通知,通知中以肖女士沒有結清房屋尾款為由,要求退房。肖女士認為,這明顯是開發商趁西安房價大漲的時候,不想按原價賣房了。
據了解,有20多名購房者也遇到類似情況。其中一名購房者在4月份被開發商要求退房,后在街道辦協調下,該購房者每平方米加價900元,并繳納了50%的首付款,但到了6月份,他仍接到開發商的退房通知。
有購房者表示,置業顧問曾說要么接受以每平方米1.4萬元的價格購房,要么只能退房。華商報記者查詢發現,今年5月,該開發商已經在物價局完成部分房源的調價備案。
肖女士說,接到退房通知后,她曾先后到房管局、區政府、工商局等部門投訴,相關部門表示會協調解決,但一直沒有進展。無奈之下,她起訴了開發商。
法院判決開發商履行合同,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開發商西安寶楓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的效力已于2018年2月2日終止,因雙方未能在約定時間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又未能以書面協議方式對認購書的時效予以重新約定,依照合同來說,該認購書的效力已經終止,雙方未能在約定時間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雙方之間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
法院認為,原告肖女士提交的與被告簽訂的《寶楓佳苑認購協議》及收款收據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商品房認購合同關系,被告雖對原告提供的《寶楓佳苑認購協議》真實性不予認可,但其確實收取了原告支付的購買涉案房屋的首付款,且被告在此后向原告發送的退款通知中再次確認了原告支付購房款的事實。因此,《寶楓佳苑認購協議》真實有效。
該協議簽訂以后,原告繳納了購房款,但被告卻因自身原因至今未與原告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網簽備案手續,現辦理各項手續的客觀條件已經具備,被告理應依照認購協議與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網簽及按揭手續。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原、被告簽訂的《寶楓佳苑認購協議》真實有效,雙方應繼續履行該協議,被告應于本判決之日起45日內就協議中約定購買的涉案房屋與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協助原告辦理網簽備案手續及剩余購房款的按揭貸款手續。
(原標題:寶楓佳苑購房者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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