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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多斯一礦區搬遷補償松樹限高?官方:避免套取補償款大量栽種“高稈苗”
據人民網“領導留言板”9月1日消息,針對網民關于“取消礦區移民搬遷補償中對松樹限高2.5米的規定”的建議,內蒙古鄂爾多斯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伊金霍洛旗政務服務局回復稱,原來“3.2米以上松樹高度每增加50厘米,補償標準增加30元/株”的政策實施后,部分農牧民為違規套取補償款大量栽種“高稈苗”,引發了許多矛盾,故調整為2.5米以上不再區分檔次補償。
網民8月21日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留言稱,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礦區移民服務中心制定的《伊金霍洛旗礦區移民安置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對松樹補償作了2.5米高度封頂限高,即使松樹長到了10米也按2.5米價格計算,我們堅決不同意此項不合理規定,我們申請續用2018年76號文件中關于松樹高度的補償規定,即“2.5米以上松樹高度每增加50厘米,補償標準增加30元/株”,這符合商品的價值規律,也維護了農牧民正當權益。請伊金霍洛旗補償辦取消對松樹限高,維護農牧民的正當財產收入。
鄂爾多斯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伊金霍洛旗政務服務局9月1日回復稱,收到網民反映的問題后,伊金霍洛旗礦區移民服務中心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核實了相關情況。
2018年5月29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印發《伊金霍洛旗礦區移民安置補償暫行辦法》(伊政發〔2018〕76號),該補償辦法中規定“3.2米以上松樹高度每增加50厘米,補償標準增加30元/株”。此政策實施后,在礦區移民搬遷補償過程中,部分農牧民為違規套取補償款,栽種大量不符合正常生長特征的松樹(只有高度,冠幅、根徑不符合正常生長特征,當地俗稱“高稈苗”),嚴重擾亂了補償工作秩序,引發了許多矛盾。
為了有效規范搬遷補償秩序,切實提高松樹栽植成活率,避免對廣大農牧民造成不必要的損失,2020年,伊金霍洛旗在修訂《伊金霍洛旗礦區移民安置補償辦法》時,經過廣泛征求意見、研究論證,最終對松樹補償標準進行了調整,即2.5米以上不再區分檔次補償,統一標準90元/株。
針對網民反映的要求取消松樹限高補償問題,為了更好地適應伊金霍洛旗經濟社會發展實際,2023年,伊金霍洛旗組織相關部門對補償政策進行重新修訂,并做了專題討論研究。修訂工作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的規定程序進行。但基于上述原因,此次補償政策修訂不計劃對松樹限高條件做出調整。請網民諒解。
鄂爾多斯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伊金霍洛旗政務服務局在回復中強調,以上情況,伊金霍洛旗礦區移民服務中心已向網民解釋說明,網民對辦理結果表示理解。
澎湃新聞注意到,關于以上回復中提到的“2023年伊金霍洛旗組織相關部門對補償政策進行重新修訂”,伊金霍洛旗政府網站7月24日發布《伊金霍洛旗礦區移民服務中心關于<伊金霍洛旗礦區移民安置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結果報告》提到,《伊金霍洛旗礦區移民安置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23年5月29日至6月29日,通過召開座談會及在“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等形式向社會各界不定向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共征集到意見建議反饋情況33條,其中多條意見涉及“松樹無高矮之分,無新老樹區別,種植密度太低,致使農民補償收益嚴重縮水”。
對此,伊金霍洛旗礦區移民服務中心當時給出的未采納理由為:礦區移民搬遷性質不同于國土征地,國土征地后土地歸國家所有,礦區移民搬遷補償后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仍歸屬于村集體所有;在實際補償過程中,存在新老樹無法鑒別的情況,不具備可操作性,同時還會引發部分搶栽搶種行為;考慮礦區農牧民栽種苗木已產生大量庫存,為了平穩推進礦區移民搬遷工作,有效維護農牧民合法權益和煤炭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本次政策修訂對“松樹補償標準”不作根本性調整,即將松樹最高補償標準由90元/株調整為120元/株,最大畝栽量由223株/畝調整為168株/畝,松樹最高補償收益與此前文件持平。林草局按照造林規范,建議將喬木雜樹、松樹最大畝栽數量調整為110株,株行距標準調整為不低于2*3米。但考慮政策的前后銜接與平衡,最終將松樹的畝栽量定為每畝168株,不宜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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