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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給我養老我財產歸你”,房產贈與十幾年后卻想要回,法院怎么判?
獨居老人因感念同事多年照顧,與其建立附贍養義務的贈與關系,承諾去世后把自己的全部財產留給同事,
沒想到,年逾九旬的老人再婚之際,又想要回已過戶至同事名下的房屋,法院會支持老人嗎?

圖片源自網絡
案情回顧
王阿公出生于上個世紀二十年代,早年與妻子離異,子女也同他互不往來,多年來獨自一人生活。
劉家上一輩便與王阿公熟識,劉家夫婦與王阿公既是同事又是晚輩,十幾年來一直很照顧獨居的王阿公,2004年,王阿公立下遺囑,表示自己去世后由劉家夫婦繼承自己的房屋和財產,他在遺囑中寫道:“他們以勝似親人的關愛幫我度過傷病痛,關注我的日常生活,做了許多事情……”
次年,王阿公手寫《贍養及財產贈送協議》,明確提出愿與劉家夫婦建立贍養關系,確定其過世后房屋及全部財產歸屬劉家夫婦。
當年12月,王阿公與劉家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過戶至劉家人名下。
一直以來,王阿公從未向劉家人提出支付房款,劉家人也從未要求王阿公搬離王阿公在該房屋居住至今。
2019年6月,93歲的王阿公認識了現在的老伴,一年后,兩人登記結婚。期間王阿公兩次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后分別撤訴和被法院駁回。
2022年8月,王阿公再次以劉家人未盡贍養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對房屋的贈與。劉家人表示,在被起訴之前,他們經常陪伴老人,帶他參加旅游、聚會等,并在庭審中提供了雙方合影照片等;起訴后,王阿公將他們微信拉黑、拒絕登門看望,但他們仍堅持履行贍養義務,發短信關懷老人。
經查,原告王阿公系自行書寫《贍養及財產贈送協議》并簽字,被告雖未簽字,但雙方隨后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以實際行動履行了該協議,原被告之間成立附贍養義務的贈與關系。被告在獲得贈與房屋前已經照顧原告十余年,原告對此認可而將房屋贈與被告。在贈與房屋至原告第一次起訴被告的十幾年期間,并未有證據表明被告不履行贍養義務或雙方發生矛盾。原告因其自身婚姻關系變化而需要房屋,并非被告不愿意履行贍養義務,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為由提出撤銷贈與,缺乏事實依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王阿公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心語
一、維護社會誠實守信善良風俗
隨著老齡化程度的加深,養老問題日益突出,個人通過合同等方式建立贍養關系,不失為社會養老機制的一種有益補充。本案原告系高齡老人,在無親人照顧的情況下,與同事建立附贍養義務的贈與關系。贈與不可隨意撤銷,本案中,在被告已照護原告多年,且房屋已經贈與被告的情況下,原告因自身婚姻變化,多次至法院訴訟,欲要回房屋產權,實屬有違誠信及和諧社會善良風俗。
需注意的是,法律賦予贈與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撤銷贈與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663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盡量確保被贈與人履行贍養義務
建立附贍養義務的贈與關系后,被贈與人應本著誠實守信、有始有終的原則,即便先獲得財產,也應積極履行對老人的贍養義務。同時,為防止贍養義務人在獲得財產后怠于履行義務,可由相關政府部門建立附贍養義務的贈與合同聯網備案機制,定期回訪相關當事人并錄入檔案,有效監督贍養義務人,減少老人后顧之憂,倘若日后雙方產生爭議,亦有證可查。本案中原告系高齡老人,我們也希望將來原被告雙方能夠摒棄嫌隙,多溝通協商,讓老人安享晚年。
三、老人簽訂協議前要慎重考慮
雖然簽訂附贍養義務的贈與協議不失為“老有所養”的一種選擇,但老人作為贈與人,在選取贍養義務人、簽訂協議時要慎重考慮,避免后續因個人婚姻、生活變動等因素而“出爾反爾”、破壞穩定的贍養關系。簽訂協議時建議采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范圍以及提供贍養的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在雙方合法權益都能得到保護的情況下,贍養關系才能長久穩定。
代表點評
楊軍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主任
誠信是人類社會普遍的道德要求,是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紐帶。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不僅形成了誠信的道德觀念和行為準則,而且鑄就了誠信的心理趨向和道德傳統。而如今誠信不再只是一個道德范疇,更是受到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本案中,老人再婚后欲反悔十幾年前與同事約定的附贍養義務的財產贈與,在同事已對其照護多年的情況下,意欲撤銷贈與,有違和諧社會善良風俗,且不利于贍養關系穩定,法院不支持老人的訴請。二審維持原判。該案再次強調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誠信、公平原則。
人民法院的判決不僅保護了贍養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民事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又為合同等多元化方式建立贍養關系的新型養老模式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原題為《約定“你給我養老,我財產歸你”,房產贈與十幾年后,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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