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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傷霸凌者”獲判無罪少年申請國賠案開庭,法院將擇期作出決定

2022年12月14日,小蔣祖父向吉首市人民檢察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紅星新聞 資料圖
湖南吉首刺傷霸凌者被羈押336天的少年小蔣被判無罪后,申請國家賠償。今年2月,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小蔣總計20萬余元,小蔣不服該賠償決定,申請復議,湘西州人民檢察院對此前賠償決定予以維持。
此后,小蔣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8月31日,澎湃新聞從該案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王艷濤處獲悉,小蔣國家賠償案于今日(8月31日)在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法院將擇期作出賠償決定。
“刺傷霸凌者”獲判無罪少年申請六百萬元國家賠償
2019年5月17日,在湖南吉首二中校園的男廁所內,時年不滿15周歲的初二少年小蔣遭遇同年級15名學生毆打。混亂中,小蔣掏出了一把提前準備好的折疊刀,刺傷了其中3名圍毆他的學生,其中兩人為重傷二級,一人為輕微傷。
2020年7月7日,吉首市人民法院認定小蔣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wèi),公訴機關指控小蔣犯故意傷害罪不成立,同日小蔣被無罪釋放。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2022年10月27日,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2022年11月9日,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準許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2022年12月,小蔣決定申請國家賠償。他請求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00余萬元,請求原案件承辦人向其公開賠禮道歉,為其登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依法啟動追責程序,對原故意傷害案件的偵查人員、批捕起訴人員、抗訴人員等濫用職權、枉法辦案的行為進行追責或移送紀委監(jiān)委依法追究責任。
2023年2月10日,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該院決定賠償小蔣人身自由賠償金137538.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769.12元(共計20萬余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小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小蔣不服前述刑事賠償決定,2023年3月11日,他向上一級檢察院——湘西州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復議申請。
湘西州人民檢察院認為此前刑事賠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賠償項目適當,予以維持。根據規(guī)定,對小蔣國家賠償金額調整至22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仍按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0%標準計算,為73397.52元。
此后,小蔣向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在新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小蔣請求法院要求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146795.04元;賠償青春損失、喪失接受教育機會和人生命運軌跡改變等損失賠償金100萬元;賠償被錯誤羈押、起訴、抗訴導致親屬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差旅費,委托辯護律師支出的律師費等費用共計18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萬元。共計600余萬元。
湘西州檢察院提交答辯意見,法院宣布擇期作出決定
庭上,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提交了《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關于蔣某某刑事賠償一案的答辯意見》。
湘西自治州檢察院認為,小蔣提出的關于賠償其青春損失、喪失受教育機會和人生命運軌跡改變等損失賠償金等費用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不予賠償的決定正確。
關于小蔣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萬元的事項,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答辯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當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包括本數)酌定;后果特別嚴重,或者雖然不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但是確有證據證明前述標準不足以撫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此前,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小蔣無罪羈押336天,名譽、教育方面遭受了嚴重損害,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lián),符合《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造成嚴重后果”情形,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當在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包括本數 )酌定的規(guī)定,決定賠償小蔣精神損害撫慰金 68769.12 元(137538.24乘以50%)。在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復議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關于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 2022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據此作出了將小蔣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調整為73397.52 元(146795.04x0.5)的復議決定。
關于要求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及其湘西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啟動追責程序,對承辦賠償請求人小蔣的公安偵查人員、檢察官等辦案人員濫用職權、枉法辦案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立案或移送紀委監(jiān)委依法追究責任的事項,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答辯稱,該項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查事項。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對該請求不予審查是正確的。
前述意見書還提到,湘西州檢察院檢務督察部在接到第八檢察部移送的小蔣請求追究辦案人員責任的書面材料后依法啟動了調查程序。“經過調查,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認為,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不存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決定不予追責。”意見書稱,該決定已由檢務督察部于2023年5月24日當面告知小蔣的委托代理人。如果小蔣對此決定不服,可依法向湘西州紀委監(jiān)委提出追責請求。
庭上,雙方質證結束后,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宣布將擇期作出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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