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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破獲近年來最大“買分賣分”案:77人被抓,900余人被罰

警方查獲的假證。澎湃新聞記者 朱奕奕 攝
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原本是便利駕駛員的一項舉措,沒想到卻“便宜”了賣分黃牛團伙跨省“經營”。
從違法處理窗口發現的一張假證入手,深挖存疑線索,到全鏈條鏟除犯罪團伙,再到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大力推動下發起全國范圍集群戰役。近期,上海警方全鏈條摧毀了一個買分賣分、制售假證的犯罪團伙,查獲一批假證、證芯等涉案物品。
該起案件中,77人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查繳非法所得200余萬元人民幣,全國各地900余名“買分賣分”人員被依法處以罰款、記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等處罰。該起案件也是上海警方近年來破獲的最大“買分賣分”案件。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上海市交警總隊獲悉,此次案件中發現的所有買分駕駛員也被“清退”,交通違法行為回到處理前的狀態。
涉嫌偽造的行駛證牽出犯罪團伙
2022年10月,李某某前往寶山區顧村派出所處理交通違法。派出所民警發現,李某某提供的行駛證上的證件照片與系統內照片不符,涉嫌偽造。
經詢問調查,原來李某某是個“賣分”人員,受“黃牛”王某某安排來代他人記分,而王某某提供的這個“買分人”的行駛證,卻是偽造的。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李某某被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并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警方循線追蹤,繼續順藤摸瓜對“黃牛”王某某展開深入調查。經查,王某某活躍在多個“交通違章處理”微信群中,其主要從事組織介紹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的違法活動。“買分人”都以為王某某神通廣大,卻不知他只是通過一家“好牛車務”網絡平臺中的制圖功能,自行偽造了“買分人”的車輛行駛證。后王某某因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被寶山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在該起案件調查中,上海警方發現“好牛車務”網絡平臺與之前查獲的多宗偽造機動車行駛證案件均有關聯。交警總隊立即會同寶山分局迅速成立專案組,重點圍繞該網絡平臺展開偵查。
歷經5個月的線索挖掘和數據分析,一個涉及全國多地、以制辦假證為手段、通過“黃牛”中介實施跨省“代扣分”的犯罪團伙組織架構逐漸清晰。
微信小程序提供全國“客源”
2023年3月,上海警方組織400余名警力,分20個組,分赴全國5省16市開展統一抓捕行動,全鏈條搗毀了該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77人,當場查獲偽造的車輛行駛證800余份,以及電腦、手機、賬簿等大量作案工具。

犯罪嫌疑人被捕。 上海市交警總隊供圖
經查,自2021年6月起,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等人研發的“好牛車務”平臺通過設置充值門檻,為全國各地“黃牛”提供“客源信息介紹”和“拼圖制證”等非法服務牟利。
在“拼圖制證”模塊中,“黃牛”在消耗相應充值積分后,可將原始行駛證信息拍攝上傳后“拼”入平臺預設的圖片底板,從而生成出一張偽造的電子版行駛證,再自行打印裁剪后使用。
有了這個任意制作行駛證的“神器”,“黃牛”不僅壟斷中介地位,讓“買分賣分”的上下家彼此不對接,更穩固地賺取中間差價,并且使得跨省市的“生意”更好做,郵寄證件等費時費力環節省去了,潛在“賣分人”的范圍不再拘泥于本地,而是擴展到全國,無形中也提高了公安機關的偵辦難度。
記者了解到,在該案件中,賣分價格大約在50-60元一分,買分價格則在80元一分左右,黃牛還會在其中賺取差價。
最終,犯罪嫌疑人余某等77人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在此基礎上,本市公安機關提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發動全國交管條線集群戰役,聯合全國22個省市對855條違法線索開展調查工作,共查獲900余名“買分賣分”人員,均被依法處以罰款、記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等處罰。
這起案件的破獲對相關“買分賣分”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的震懾,進一步擠壓了非法中介的違法空間。
記者從交警總隊獲悉,近年來,交警總隊持續深入推進相關科技應用模塊的研發,完善身份認證制度,利用“制度+科技+人力”三合一的手段加大對日常業務的監管,一旦發現異常數據,及時開展打擊查處,有力遏制了“買分賣分”違法發生的情況。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員必須攜帶“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三證合一,本人前往,方可處理。
警方提醒廣大駕駛人,記分制度是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要充分認識到“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均是行政違法行為,請通過正規流程處理交通違法,切勿請親朋好友頂替處理,更不可通過代記分牟取經濟利益。
此外,機動車駕駛人還可以通過“12123”APP報名參加“學法減分”,在通過相應的學習和考試后實現記分的減免,每個記分周期內最多可減6分。
對于“替代記分”“介紹替代記分”等行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有明確規定: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第五十八條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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