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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擬立法管理智能網聯車測試:“車內無人”交通違法的,處罰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
作為5G、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綜合應用的載體,智能網聯車輛正逐步成為百億級“新星”產業。《杭州市促進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規定(草案)》近日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從管理機制、申請條件、審查流程、行為規范、監管要求和退出機制等方面對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進行規范。
智能網聯車輛,包括智能網聯汽車和功能型無人車。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融合通信與網絡技術,可與人、車、路、云端等實現智能信息交換,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的新一代汽車。功能型無人車,是指搭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融合通信與網絡技術,采用無駕駛艙設計,具備自動行駛功能,用于物流、巡檢、零售、環衛等特定用途的輪式行駛設備。
智能網聯車輛獲得工信部產品許可之前,需要在社會公開道路對自動駕駛功能進行測試與示范應用。杭州自2019年開始開展此項工作,截至目前共開放116.69公里測試路段,發放40輛汽車的測試牌照。
《規定(草案)》規定,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應按照“主駕配備駕駛人”“車內配備駕駛人或者安全員”“車內不配備駕駛人和安全員”分階段進行。功能型無人車道路測試與應用,按照“配備隨行安全員”“不配備隨行安全員”分階段進行。
為多維度確立安全保障機制,《規定(草案)》以三分之一篇幅從保險先行、保障群眾知情權、完善異常情況處置等多角度設置測用規范,保障公共安全。同時,明確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全生命周期監管機制,對“車內無人”情形下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處罰;對該情形下有責事故的,由測試與應用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規定(草案)》還對社會關注的智能網聯車輛功能型無人車路權問題等作了規定,明確功能型無人車應當遵守非機動車行駛規則,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正常情況下不得借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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