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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撞人要賠20萬元,男子離婚并“凈身出戶”,法院這樣判
得知撞人需賠償20萬之后,男子為逃避債務與妻子離婚并“凈身出戶”,成了“無財產可供執行之人”。面對如此情況,債權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月9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松江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
上海松江法院介紹,近期,原告陳某作為債權人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被告周某和其妻子田某的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
這是陳某和周某第二次對簿公堂,之前因周某在小區里將鄰居陳某撞傷,雙方就賠償金額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陳某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周某應向陳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20余萬元。
但該案執行中,發現周某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原來,在前次一審判決后,周某和田某就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名下的2套房屋都歸田某所有,債務由周某承擔。二人離婚后,隨即將位于上海的房屋產權人變更為田某一人。

周某和田某的離婚協議。 上海松江法院 供圖
故陳某作為債權人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周某和田某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約定的條款,并要求周某、田某對陳某此次訴訟支出的律師費、差旅費、財產保全保險費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上海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擔保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陳某對周某享有債權,但周某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購買且原始登記在二人名下,該2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財產。周某通過以協議離婚方式約定將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權歸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對價或其他財產,該行為明顯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構成了對陳某債權的損害。
據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周某、田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3條財產分割條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約定,并因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故法院同時判決周某向陳某支付律師費、財產保全保險費。
本案判決后,債務人周某清楚知曉其無法通過離婚逃避還債,主動向債權人陳某履行了全部債務、承擔了所有的費用,使得雙方之間的爭議最終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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