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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騎手配送時撞傷行人,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外賣騎手為民眾購物提供了極大便利,當他們穿梭奔忙于大街小巷,隨之而來的安全問題就不得忽視。如果在相關的交通事故中,騎手作為責任方致第三人發生損害,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李某系在某外賣平臺(由某科技公司開發運營)注冊的眾包騎手,其與某外包公司簽訂了服務合作協議,約定李某根據該外賣平臺內的訂單信息自主完成接送單任務后,獲得該外包公司提供的相應服務費用。同時,該外包公司以李某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眾包騎手意外險,其中附加個人責任保險(個人第三者責任)20萬元。某日,李某在駕駛電動車為客戶配送貨物過程中,撞傷行人崔某,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崔某住院治療期間,李某墊付醫療費30914.42元。后經鑒定,崔某因外傷致脊柱損傷為十級傷殘。崔某將李某、外包公司、科技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90425.81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系外賣平臺注冊的眾包騎手,其與外包公司簽訂服務合作協議,約定李某根據平臺訂單信息自主完成接送單任務后,獲得外包公司提供的相應服務費用。服務期間,遵守外包公司有關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并提供相應服務;相關費用由外包公司結算,騎手不向合作公司或其關聯公司主張任何費用;騎手通過平臺發起的提現或任何費用申請的行為,均視為向外包公司發起。從雙方的約定可看出,李某按外包公司的指示要求將貨物送到客戶手中,提供的主要是勞務,然后且亦只能向外包公司領取報酬,說明李某與外包公司之間存在著勞務關系。
期間,外包公司為李某投保了附加個人責任保險,系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保險法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得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且從有利于當事人方便訴訟角度出發,李某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個人責任保險)可以與本案一起處理,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20萬元內承擔賠償責任。
科技公司與外包公司系商務合作關系,與李某也不存在勞務關系,故崔某要求其承擔責任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崔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4031.39元,保險公司給付李某墊付款30914.42元。宣判后,當事人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賠償責任的主體認定問題,為了便利當事人訴訟,一次性解決糾紛,本案將李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一并處理,從而使得賠償責任主體更加明確,減少了當事人訟累。本案涉及的外賣服務是一種新的市場交易業態,本案的審理對于平衡第三人與新型勞工關系之間的利益,作出了一定的探索和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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