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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出品協議中,一方不能排除版權風險,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勛
在涉及到著作權許可授權和著作權轉讓等合作當中,合作雙方往往會在合同當中約定,由提供著作權一方對于版權權屬作出一定的承諾,諸如確保版權不存在任何瑕疵,版權來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爭議等等。若在合同履行過程當中,發生了版權權屬的爭議問題,導致版權可能存在相應的風險,提供版權方未能及時處理此類問題的,相對方能否解除合同?

案例
2016年12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電視劇<xx>聯合出品協議》,該劇是與此前曾紅極一時的著名影視作品同名的新作品,雙方在該協議當中約定,甲公司負責該協議項下所有產品開發、制作的全部資金,乙公司負責提供該作品的改編權之合法權利來源,甲公司分階段向乙公司支付相應的版權費及聯合制作管理費。其中對于乙公司確保權利來源真實的描述如下:“乙公司負責提供臺灣丙公司擁有版權的《xx》四十集電視劇的出品、改編、制作、發行、衍生品開發和銷售等相關權利和授權”“乙公司承諾從未自行授權除甲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本協議項下所授予甲公司的權利”“乙公司承諾在未得到甲公司書面同意情況下,不針對本劇擅自自行開展或與第三方開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同樣也不會以任何形式使用基于本劇所產生的產品或成果”“乙公司承諾本劇名稱的使用、原《xx》橋段、場景、人物、對白、情節等的使用不會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著作權、名譽權、隱私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并在協議后附有乙公司與臺灣丙公司此前簽約的契約書和臺灣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的授權書等文件。

臺灣丙公司是電視劇《xx》原劇監制單位的關聯公司,在2015年臺灣丙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授權改作契約書》,約定臺灣丙公司同意將其擁有著作權之節目《xx》之改作權獨家授權乙公司在大陸地區重新編劇、錄制改作成視聽著作一次之權利。
上述協議簽署后,甲公司按約啟動了涉案項目,但在籌備過程中,甲公司發現案外人丁公司曾對該劇備案登記,且電視劇《xx》制作人兼導演發表公開聲明,表示其對電視劇《xx》享有著作權利,并要求近期在大陸地區備案拍攝該同名電視劇的主體停止相關侵權行為。

甲公司據此向乙公司發函,要求乙公司解決上述問題。2017年11月2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發送了原電視劇監制單位向乙公司出具的簽署日期為2017年11月22日的《著作權授權聲明書》,內容為:一、本公司保證為原劇之著作權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并得授權任何第三人進行改作、重制、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及其他一切著作權人之利用行為。二、本公司授權臺灣丙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與乙公司簽署的原劇授權改作契約書,獨家授權乙公司得將原劇于大陸地區重新編劇、錄制改作成視聽著作一次之權利,授權期間為五年。本公司保證授予乙公司之權利一切合法,并無任何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
但乙公司并未采取其他措施,解決相應版權風險事宜。

2018年7月,甲公司再向乙公司發送《敦促函》,要求乙公司就前述電視劇權屬爭議問題采取措施,但乙公司收函后并未作任何行為。
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函要求解除涉案電視劇聯合出品協議,并于此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該案當中,根據涉案聯合出品協議的約定,乙公司屬于提供改編權一方,并依據協議有提供無瑕疵版權授權的合同義務,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其他主體對涉案電視劇同名稱備案,且原電視劇導演兼制作人公開發布聲明宣示對原劇著作權等事實。乙公司卻對此未作出任何措施維護雙方權益,甲公司作為籌備拍攝主體,并不存在違約行為,在乙公司未能排除版權風險的情況下,如繼續推進案涉項目,將存在面臨重大損失的可能。故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甲公司有權解除涉案合同。
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京0105民初7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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