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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淘寶上買到自己的盜版書,平臺判定“不退貨不能退款”


原版本(左)與陳先生購買的盜版書(右)對比。受訪者供圖
近日,福州市民陳先生通過淘寶網購買他自己14年前出版的圖書,沒想到收到的竟是盜版書。當他向淘寶平臺投訴要求退款時,平臺卻判定“不退貨不能退款”。
陳先生告訴澎湃新聞,他7月8日在淘寶網商家“壯壯書屋”(商家營業執照顯示“公司名稱:湖南省鳳凰縣亮亮百貨店”)付款44元購買兩本《大眼看美國》,“這是我2009年通過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想回購送給朋友”。
3天后,他收到從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寄來的兩本書,打開一看,“封面封底字跡模糊,明顯是盜版書。”
聊天截圖顯示,陳先生聯系商家交涉,對方承認“書是影印版的,適合自己閱讀,沒有收藏價值”,商家答應可以作退貨退款處理,并留下了遼寧省營口市的退貨地址。
“盜版書等同于假貨,應該留下作為證據,豈能退回商家繼續銷售?”于是,陳先生通過淘寶平臺投訴,并上傳盜版書和原版書的不同封面圖以及和商家的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要求平臺督促商家退款并依法賠償。
此后4天,在淘寶客服未主動聯系他的情況下,他多次打淘寶消費者服務熱線9510211表明態度:“假貨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問題,必須無條件退款,并對商家進行處罰。”
澎湃新聞注意到,7月15日,淘寶平臺對此糾紛作出評判:“針對訂單反饋的售后問題,經平臺核實,買家提供(單號、退貨快遞面單)錯誤或未在退貨期內退貨,無法支持買家退款售后申請。”
當天,陳先生發起了退款申訴。7月15日,平臺答復:“您的申訴處理結果不成立并完結。”
7月17日,淘寶平臺客服人員就此事對澎湃新聞稱,“盜版書屬于假貨,如果未經著作人許可復制其作品的圖書、電子書、音像作品、軟件都屬于盜版商品,影印版也是如此。消費者可以做一下鑒定,提供給淘寶平臺相關(盜版書籍)憑證,淘寶客服會申請專員核實處理,如果確實能檢測到該商品是盜版就屬于假貨,淘寶平臺一旦核實成立將嚴格處理。”
隨后,澎湃新聞聯系上商家馬先生。他稱,針對此事件已和淘寶平臺及作者反饋,“我現在已經不賣了,我改行了”。
福建嘉禾嘉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黃舟雄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該法第五十五條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陳先生說,他要求淘寶平臺公開道歉,并保留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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