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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居住權回歸民法典,為"租購同權"鋪路

居住權的立法之路,隨著中國產權環境變化而多有起伏。計劃經濟時代,居住權與公房供給聯系在一起,居住權人的子女甚至可以“繼承房子”,哪怕沒有產權。商品房時代來臨后,所有權逐漸吸納居住權,居住權重歸產權體系下的一種特別用益物權,只要產權明晰,居住權這一微觀層面的他物權就毫無特別規定的必要。出于這一認識,10年前居住權最終沒寫進《物權法》里。
隨著時代的進步,居住權從其狹隘的用益物權中走出,越來越多賦予了保障權的時代進步意義,民法典也越來越關切于民生,越來越大膽地把立法的觸角,伸入到過去純粹理論所排斥的領域,使未來呼之欲出的民法典更有時代的生命與現實性。
明確居住權,使居住權人得以安全的方式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的居住需要——直白地說,租別人的房子,也可以過得安全、穩定,不會朝不保夕。
如果法典沒有明確居住權,社會保障性住房體系下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的承租人,就可能處于權利的“不安全狀態”,這可能抵消保障住房帶來的穩定性。
居住權最重要的意義,還在于為“租購同權”的真正落實搭起法律的基礎建筑。以居住權人的維度而視,不再區分產權人,人們不再為某一平等的公共服務的享有而另外付出額外的代價。雖然居住權并非是“租購同權”的全部,全面落實“租購同權”尚需戶口改革、公共服務均衡化、保障性住房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但沒有居住權,“租購同權”可能成為空中樓閣。
從居住權的社會調控意義上看,民法典明確“居住權”,給社會房屋租賃市場良性發展注入生機,在“租購同權”的指引下,在獲得居住權與獲得產權的選擇上,越來越多的人們會選擇同樣穩定、安全的居住權,這無疑有利于人口的低成本流動,落實“房住不炒”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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